專案服務

私募基金與開曼基金服務私募基金與開曼基金服務

開曼基金

開曼的《共同基金法》規定四種基金類型:
包括牌照型基金、管理型基金、登記型基金及豁免型基金。
前兩種基金一般指公募基金,後兩種基金則為私募基金。 開曼基金的組織結構可以選擇公司、合夥、信託等形式之一。

受監管的基金可以分為三種:Licensed Funds牌照基金、Administered Funds管理基金和Registered Funds登記基金。 第三種形式的基金監管要求最低,只需註冊即可,在開曼群島也最受歡迎,但其要求投資人的最低投資額在10萬美元以上,或者該基金的份額將在一個被批准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但並不是任何基金都能滿足這一要求。
並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要受《共同基金法》的管制,如不可回贖的封閉性基金、以及投資者在15人以內並且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擁有任免權的基金均能享受監管豁免。

開曼群島優勢

⇒ 領先的基金法律及發反洗錢監管條例
⇒ 認可多種基金架構
⇒ IMF高度評價,國際投資人普遍認可
⇒ 已註冊投資基金數量超過1萬,平均每月有上百檔基金在當地註冊
⇒ 領先的基金法律與反洗錢監管條例
⇒ 認可多種基金架構
⇒ IMF 高度評價, 國際投資人普遍認可
⇒ 已註冊投資基金數量超過1萬, 平均每月有上百支基金在當地註冊

基金發行的主要檔案

• 募資說明書 (PPM)
• 申購書和贖回表格 (供投資人使用)
• 投資管理協議
• 基金設立的公司檔, 如: 註冊證書等

基金架構相關單位

1. 基金註冊代理人:
   擁有註冊地執照之基金註冊代理人協助辦理基金設立及維持相關事宜
2. 基金經理人或基金管理公司:
   制訂基金管理決策、提供投資策略,以及選擇投資標的等基金管理事宜。
3. 審計者:
   執行基金之審計工作
4. 基金行政管理者:
   製作及發佈基金之定期財務報告,以提供投資者該基金之相關動態訊息,如淨資
   產淨值之計算、基金投資組合內容、基金資料簡介、績效報告等文件。
   辦理基金認購憑證之發行、移轉、贖回及註銷相關事宜,並負責投資者名冊及總
   帳之更新維護。
   維護及保存公司主要記錄檔,並協助與註冊地政府機關及有關單位進行溝通聯
   繫,以及辦理註冊當地國各項法定申報作業及支付申報之相關費用。
5. 基金保管銀行:
   基金於保管銀行開立帳戶,由保管銀行代為持有投資標的及辦理收受退還投資額
   等事宜。

基金相關費用

1. 基金公司設立費
2. 經理人公司設立費
3. 基金公司年度維持費
4. 經理人公司年度維持費
5. 基金管理/績效費
6. 基金行政管理費
7. 審計費
8. 保管費

登記型基金(Registered Fund):每位投資人最低投資金額為USD100,000以上或該基金的權益證券已於知名的交易市場上掛牌。 此型態基金最容易獲得開曼金管局核准且不需要事前申前時審查該基金的公開說明書內容。

私募基金

自1995年以來,私募基金服務一直活躍於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市場。
核心業務包括:資產淨值(NAV)計算、為投資人提供服務、基金創立和公司管理。全面的支援服務包使我們的客戶能夠安心無虞,全心打理自己的投資管理和融資活動。以一流的、全球認可的技術打造的全自動化基金管理,包括資產淨值(NAV)計算、投資人管理、總分類帳和KYC/AML。

精確和高效
在基金管理行業中,精確性和高效性極為重要。傲明基金服務在這兩個方面表現出眾。豐富的經驗、全面而領先的基金會計核算和買賣代理人服務系統確保我們有能準確並高效地向投資管理人和投資人彙報。 基金淨值(NAV)計算程式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基金會計
⇒ 對(場外)場內交易與上市公司行為進行資料處理;
⇒ 根據券商/託管銀行對帳單,對基金所持投資組合數目進行核對;
⇒ 銀行及證券投資帳戶的現金餘額調節;
⇒ 預提與券商/託管銀行對帳單相符的分紅/利息;
⇒ 計算應計收支,如:管理費與績效費;
⇒ 權益調節—匯總淨資產值變化並及時調節投資者所有權益;
⇒ 為投資管理人和審計師提供會計核算或相關會計報表和/或財務附表;
⇒ 所有基金資產、負債、收益和支出明細均被仔細審核。

選擇基金註冊地
協助客戶確定合適的基金註冊地、基金架構和其它設立細節。我們評估不同管轄區的優缺點,以確保最大限度簡化基金運作,規避不必要的監管、稅賦和操作問題。我們對各種會對投資者造成影響的證券交易監管和稅務因素進行分析,並設立相對應的基金架構。

全方位的基金架構解決方案
私募子基金
• 需求會談諮詢
• 名稱檢查
• 子基金章程
• 起草PPM補充
• 認購協議
• 子基金憲法證書
• 資產的初始貢獻
• 年度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報告
• 認購及贖回處理
• 子基金的法人代表
• 銀行開戶

私募基金是一種荷蘭法律下所形成的投資基金。
它是主張聯合賬戶基金並組織無限數量的子資金。
該基金的條款和條件列在其備忘錄(私募備忘錄)。
子基金是一個協議基金,經理和投資由託管(荷蘭代表基礎),這兩個雙方同意建立一個子基金在私募基金內放置在它的資產,這將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並通過託管協議。因此,基金名義開立投資帳戶。

它的結構的方式,提供替代可調參與者資產類型和基金的配置方面。
這使得有可能提供保護和隱私:
• 允許分組的財政資源來維持自己的投資或管理代表協力廠商的投資組合。
• 它也是有引導和管理家庭財富或設在數個國家的投資項目,通過使用防止雙重徵
  稅條約的優化性能。
• 該私募基金是根據荷蘭王國(荷蘭)資金依法設立的投資基金。
• 它是作為一個主基金(傘型基金)根據“基金賬戶”的法律概念,並允許根據需
  要和參與者的特點子基金。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投資於給定的10萬歐元的初始投資最小的基金。

每個子基金發出了自己的補充基金的備忘錄(PPM),列明這個名字,託管,成立以來到目前為止,投資目標及限制,管理費和應用到其他具體條款子基金。

優點:
• 由於一個法律性質FGR的合法所有權資產與護法誰擁有在造福資產投資人。
• 資產全部隔離和負債提供因為每個子基金的資產被拘留了專用帳戶。
• 該FGR在某些管轄範圍內受制於雙重徵稅協定好處。
• 在FGR是荷蘭財政當局免除資本獲得稅收和預提稅。
• 金融機構可建立子基金為自己拿著自己的客戶投資組合,讓他們的用戶單元在子
  資金。
• 子基金可通過申請證券化一個ISIN編號。
• 投資賬戶在的名義開立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