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服務

台灣OBU帳戶簡介台灣OBU帳戶簡介

◆ 境外金融業務單位(Off-shore Banking Unit)簡介
所謂的OBU(Offshore Banking Unit,國際金融分行),是依據1997年通過的『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開放台灣各銀行經營境外金融中心業務,但是一般人常常誤解為境外公司,其實所謂的OBU指的就是外國公司在台灣銀行的銀行帳戶。

◆ 法源依據
民國72年11月29日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同年12月12日奉總統令公佈實施。73年4月20日財政部頒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以作為國內外金融業在我國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境外金融業務(Off-shore Banking)之主要依據,故OBU又稱境外金融業務單位(Off-shore Banking Unit)。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104.02.04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81號令修正)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第7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第13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第14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辦理。
第15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業務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之規定辦理。
第16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前項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8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OBU帳戶優點:

1.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
2. 外幣帳戶、不受匯率波動影響。
3. 資金流動性、自主性高。
4. 開信用狀、押匯等進出口業務操作方便。
5.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管制。
6.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境內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規的限制。
7.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利率管理條例管制。
8. 視為台灣境外之銀行帳戶、具高度隱密性。
9. 可操作人民幣業務。

OBU帳戶開戶資格

◆ 境外法人:
外國企業(不包括在台之分支機構)、外國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