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服务

台湾OBU帐户简介台湾OBU帐户简介

◆ 境外金融业务单位(Off-shore Banking Unit)简介
所谓的OBU(Offshore Banking Unit,国际金融分行),是依据1997年通过的『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开放台湾各银行经营境外金融中心业务,但是一般人常常误解为境外公司,其实所谓的OBU指的就是外国公司在台湾银行的银行帐户。

◆ 法源依据
民国72年11月29日经立法院审议三读通过「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同年12月12日奉总统令公布实施。73年4月20日财政部颁布「国际金融业务条例施行细则」,以作为国内外金融业在我国设立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经营境外金融业务(Off-shore Banking)之主要依据,故OBU又称境外金融业务单位(Off-shore Banking Unit)。

◆ 国际金融业务条例修正(104.02.04 华总一义字第10400014281号令修正)
为加强国际金融活动,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特许银行、证券商及保险业在中华民国境内,分別设立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及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制定本条例。 国际金融、证券及保险业务之行政主管机关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业务主管机关为中央银行。

第7条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办理外汇存款,不得有左列行为:
一、收受外币现金。
二、准许以外汇存款兌换为新台币提取。
第13条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稅。但对中华民国境内之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授信之所得,其征免应依照所得稅法规定办理。
第14条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之销售额,免征营业稅。但销售与中华民国境内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之销售额,其征免应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稅法之规定办理。
第15条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所使用之各种凭证,免征印花稅。但与中华民国境内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间或非属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业务所书立之凭证,其征免应依照印花稅法之规定办理。
第16条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支付金融机构、中华民国境外个人、法人或政府机关利息及结构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时,免予扣缴所得稅。
前项结构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缴所得稅规定,自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8条 国际金融业务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规定者外,对第三人无提供资料之义务。

OBU帐户优点:

1. 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稅、营业稅及印花稅。
2. 外币帐户、不受汇率波动影响。
3. 资金流动性、自主性高。
4. 开信用状、押汇等进出口业务操作方便。
5. 除条例另有规定外,不受管理外汇条例管制。
6. 除条例另有规定外,不受境内银行法及中央银行法规的限制。
7. 除条例另有规定外,不受利率管理条例管制。
8. 视为台湾境外之银行帐户、具高度隐密性。
9. 可操作人民币业务。

OBU帐户开户资格

◆ 境外法人:
外国企业(不包括在台之分支机构)、外国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之海外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