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使館認證/法院公證
國際文件認證目的:
在跨國商業活動與人口移動頻繁的現況下,國與國之間需就一方提出之文書印鑑、簽名予以確認,經過外交體系之認證文件後,取得具有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為使用國政府機關所承認。
認證是認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境內涉外公證書及其他證明文書或國外有關文書上最後一個印鑑、簽名予以確認的活動。
根據國際慣例,使館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文書能在其他國家境內得以承認,不會因懷疑文書上的印鑒、簽名的真實性而影響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境內使館認證是指外交部或其委託的地方外辦單位對境內涉外公證書及其他涉外文書上最後一個印鑑、簽名予以確認的活動。
簡單說,就是為了證明法人或自然人佐證文件之真實性,且文件在域外也具有法律效益,這就是使館認證的目的。
運用境外公司控股投資中國企業或台灣公司,必須申請境外公司所屬國之被投資地駐當地使館認證,中國或台灣商業登記承辦機關會要求認證相關文件與份數。
中華民國 公證/認證:
文件證明包括公證、認證及驗證三者之意義分述如下:
1. 公證:係指公證人(駐外館處之領務承辦人員依法亦兼具準公證人之資格)依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申請,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
2. 認證:
係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 於私權之事實,由申請人提出已作成之私證書(或私文書),在公證人(領務承辦人員)面前簽名或承認為其簽 名,由公證人(領務承辦人員)予以證明。
3. 驗證:
係證明公文書上政府官員、公證人或公設翻 譯人等之資格、簽字及所蓋鈐印為真正之手續。
※「公證」、「認證」係屬準司法行為,故僅有駐外館處之領務承辦人員始能辦理之。
※「驗證」則為行政行為,本部及駐外館處皆得辦理之。
當事人應先向各要證機關詢明相關規定,倘文件須經外交部或駐外館處之文件證明程序,則應由當事人自行向外交部(國內文件)或駐外館處(國外文件)申辦;而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僅係就文件之形式效力予以證明,此亦為國際慣例,至文件內容、真偽及是否合於各要證機關之申請要件等實質效力,仍應由各要證機關審核後認定之,不在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之範圍內。 公司執照、合約、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工商登記、授權書、翻譯公證、戶籍謄本、移民公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畢業證書、成績單、兵役證明、結婚證書、離婚協議書、履歷表、在職證明、稅單、建物權狀、土地權狀、醫療診斷..證明等。
大陸文書驗證: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7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故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公證書,依法推定為真正,可作為法院或政府機關認定之依據。
又海基會與海協會已簽訂「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該協議目前雙方相互寄送之公證書副本包括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及專業證明等14種。
為確保大陸地區出具涉及兩岸人民權益之文書正確性與便利使用,並維護文書驗證公信力及保障真正權利人的權益,政府乃委託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
依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所簽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規定,我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辦事務,對大陸公證書有疑義時,均由海基會函請大陸公證員協會進一步查證其真實性。
依據目前海峽兩岸之協議,兩岸之文書查驗工作,係分別透過我方之「海峽交流基金會」及大陸之「海峽兩岸 關係協會」辦理。因此,國人若欲將大陸文書持往外國使用,而需我駐外館處驗證者,則應先按前述之規定,將文書送經「海基會」辦理驗證後,我駐外館處始得受理覆驗。
香港律師公證:
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證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國沒有"公證人"這專門職業。由於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一的公證法律,公證人可由律師或其它執業者擔任。通過委托公證人辦理發往內地。
香港公證文件證明書:由香港律師(既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轉遞專用章。
企業證明書類別:
證明有限公司情況,包括註冊地址、註冊編號、股東、董事、議決書、註冊資本等資料;
證明無限公司中獨資東主或合資股東情況、成立日期及商業登記號;
提供公司出具之書面單據,會計報告,銀行資信,擁有物業證明,按揭狀況,已簽訂之合同包括擔保文件及其它有關企業之資料等。
個人證明類別:
證明身份,包括國籍、護照資料、身份證資料、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
證明為物業之登記業主或企業之東主、股東或董事;
證明收入,銀行資信,經濟情況,書面單據,已簽訂之經濟合同、購房協議、貸款協議,擔保合同及其它有關個人之資料等。
申請辦理涉港經濟合同公證:
香港人士或在港註冊公司處理中國國內事務時,可采取授權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中國國內處理事務。
企業登記註冊證明、授權委托書、法人代表證明、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企業年檢表、企業納稅單
辦理中國內地授權委托書:
個人及企業證明書 香港人士或在港註冊公司處理國內事務時,可采取授權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國內處理事務。
普遍采用授權委托事宜包括:買賣、租賃、按揭國內房地產、土地使用權登記或進行轉名手續;
在中國國內成立辦事處:
與內地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簽訂如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合同、補償貿易合同、貨物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房產買賣、租賃合同、工程承包、企業承包合同等;
參加國際招標;簽與訴訟;及申請商標、外觀設計及發明註冊。
各國外交使館認證及法院公證:
前往美洲、歐洲及東南亞各國投資或從國外攜帶各式証明文件來台灣投資,均須辦理翻譯及認證手續。
協辦法院公証、外交部駐外使館、領事館、辦事處,進行公證、認證及第三國認証手續。
國外文件需要法院公證時,須先經台灣(台北)駐國外辦事處驗證。
所謂第三國認證,是指當文件送到某無邦交國使用時,為讓對方正式承認該文件之有效性、須透過雙方均有邦交之第三國辦理認證。
提供:中國、越南、汶萊、英屬維京群島、英國、薩摩亞、安圭拉、賽席爾、開曼、貝里斯、印度...等國家,使館認證及法院公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