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使馆认证/法院公证
国际文件认证目的:
在跨国商业活动与人口移动频繁的现况下,国与国之间需就一方提出之文书印鉴、簽名予以确认,经过外交体系之认证文件后,取得具有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为使用国政府机关所承认。
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境内涉外公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簽名予以确认的活动。
根据国际惯例,使馆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簽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境内使馆认证是指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单位对境内涉外公证书及其他涉外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簽名予以确认的活动。
简单说,就是为了证明法人或自然人佐证文件之真实性,且文件在域外也具有法律效益,这就是使馆认证的目的。
运用境外公司控股投资中国企业或台湾公司,必须申请境外公司所属国之被投资地驻当地使馆认证,中国或台湾商业登记承办机关会要求认证相关文件与份数。
中华民国 公证/认证:
文件证明包括公证、认证及验证三者之意义分述如下:
1. 公证:系指公证人(驻外馆处之领务承办人员依法亦兼具準公证人之资格)依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之申请,就法律行为及其他关于私权之事实作成公证书。
2. 认证:
系当事人或其他关系人就法律行为及其他关 於私权之事实,由申请人提出已作成之私证书(或私文书),在公证人(领务承办人员)面前簽名或承认为其簽 名,由公证人(领务承办人员)予以证明。
3. 验证:
系证明公文书上政府官员、公证人或公设翻 译人等之资格、簽字及所盖钤印为真正之手续。
※「公证」、「认证」系属準司法行为,故仅有驻外馆处之领务承办人员始能办理之。
※「验证」则为行政行为,本部及驻外馆处皆得办理之。
当事人应先向各要证机关询明相关规定,倘文件须经外交部或驻外馆处之文件证明程序,则应由当事人自行向外交部(国内文件)或驻外馆处(国外文件)申办;而外交部及驻外馆处办理文件证明,仅系就文件之形式效力予以证明,此亦为国际惯例,至文件内容、真伪及是否合於各要证机关之申请要件等实质效力,仍应由各要证机关审核后认定之,不在外交部及驻外馆处文件证明之范围内。 公司执照、合约、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工商登记、授权书、翻译公证、户籍誊本、移民公证、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毕业证书、成绩单、兵役证明、结婚证书、离婚协议书、履历表、在职证明、稅单、建物权状、土地权状、医疗诊断..证明等。
大陆文书验证:
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第7条规定:「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者,推定为真正」。
故经海基会验证之大陆公证书,依法推定为真正,可作为法院或政府机关认定之依据。
又海基会与海协会已簽订「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该协议目前双方相互寄送之公证书副本包括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稅务、病历、经历、及专业证明等14种。
为确保大陆地区出具涉及两岸人民权益之文书正确性与便利使用,并维护文书验证公信力及保障真正权利人的权益,政府乃委托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
依海基会与大陆海协会所簽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规定,我方主管机关受理申办事务,对大陆公证书有疑义时,均由海基会函请大陆公证员协会进一步查证其真实性。
依据目前海峡两岸之协议,两岸之文书查验工作,系分別透过我方之「海峡交流基金会」及大陆之「海峡两岸 关系协会」办理。因此,国人若欲将大陆文书持往外国使用,而需我驻外馆处验证者,则应先按前述之规定,将文书送经「海基会」办理验证后,我驻外馆处始得受理覆验。
香港律师公证:
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任。通过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
香港公证文件证明书:由香港律师(既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
企业证明书类別:
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
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簽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
个人证明类別:
证明身份,包括国籍、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
证明为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
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已簽订之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有关个人之资料等。
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
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中国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中国国内处理事务。
企业登记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企业年检表、企业纳稅单
办理中国内地授权委托书:
个人及企业证明书 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普遍采用授权委托事宜包括:买卖、租赁、按揭国内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进行转名手续;
在中国国内成立办事处:
与内地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簽订如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补偿贸易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房产买卖、租赁合同、工程承包、企业承包合同等;
参加国际招标;簽与诉讼;及申请商标、外观设计及发明注册。
各国外交使馆认证及法院公证:
前往美洲、欧洲及东南亚各国投资或从国外携带各式証明文件来台湾投资,均须办理翻译及认证手续。
协办法院公証、外交部驻外使馆、领事馆、办事处,进行公证、认证及第三国认証手续。
国外文件需要法院公证时,须先经台湾(台北)驻国外办事处验证。
所谓第三国认证,是指当文件送到某无邦交国使用时,为让对方正式承认该文件之有效性、须透过双方均有邦交之第三国办理认证。
提供:中国、越南、文莱、英属维京群岛、英国、萨摩亚、安圭拉、赛席尔、开曼、贝里斯、印度...等国家,使馆认证及法院公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