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案服务

美国稅务美国稅务

广华管理顾问公司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合作,提供以下服务:
美国台湾双重国籍个人之相关稅务咨询

◇提供海外所得及海外资产申报方式咨询服务
◇协助进行办理海外所得及资产之申报
◇规划海外所得之相关节稅方案
◇如何借由不同金融工具或境外公司来降低美国所得稅冲击
◇海外资产移转、赠与之规划及相关申报

你是否因为长期在美国工作,对申报美国稅一知半解?且又担心自己的所得遭美国国稅局查核?

一般查个人稅的单位,在联邦是由国稅局(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进行;在州政府则是由稅务局(Franchise Tax Board)进行查核,至於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容易被查呢? 以下是常见情况: 一、申报所得和列有所得来源的各个表格不符时,通常稽征机关都会有进一步调查动作。相关表格,例如W2表、扣缴凭单、列报利息与股息的1099表、合伙事业须填的K-1表,这些表格资料申报后,纳稅义务人自己会有一份副本,联邦同时也会有一份,如果有漏稅行为,稅务局有机制可查知。 二、有些人离开美国后便中断报稅,以为即可不用再报稅,然而美国国稅局会认为该人以往都有报稅,怎么会突然停止申报,进而起疑是不是有什么问题,更进一步深入调查。 三、申报的所得额和储蓄、投资所得,有不同以往的不合理成长,例如突然有很多房地产买卖投资、银行存款突增、利息所得大增,国稅局会想知道发生了什么特殊事项、是否有未申报所得。通常这样情况是由于收到他人自国外汇款,如果收到汇款当时有填报3520表,便有证据可说明为什么存款、利息增加、有钱投资买卖房地产,如此一来即无须担心日后国稅局的调查。 四、申报的列举扣除额过大,但相对收入过低,易使国稅局产生怀疑。列举减项通常包括银行贷款利息、捐赠行为、房地产稅,如果这些减项金额很大,例如利息很高、房地产稅很高,这些现象可能暗示购入豪宅以致借款金额高,然而收入过低,看似无法支付,国稅局便会进一步调查情况。通常这些情形都是由于获得由海外汇款进入的资金,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就会被处以罚款。 五、申报营利事业所得(K-1表),呈现连年亏损的情况,然而赔钱的生意没人做,一直亏损之下怎么还会继续经营呢?於是国稅局就会前往调查。有一些人道听涂说指出公司连年亏损也无妨,然而那是错误的观念,只要连年亏损,公司就会变成国稅局关注对象。因此在美国报稅,务必实销实报、或赚或赔都要诚实申报,不可任意逃漏。 六、若申报的联邦稅被调查,联邦政府可能会通知州政府来查核纳稅义务人所申报的州稅,反之亦然。 七、稅务局接到检举,所以前来查帐。 所以报稅时除了要特別注意上列事项,尚有许多细节必须注意,因此在美国报稅不得不小心, 情况复杂时,建议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帮忙会较为稳当。

美国未申报的报稅案件(逃漏稅案件)

国稅局估计,每年大约有1,000万纳稅人没有申报联邦所得稅。原因有很多:
☆有些纳稅人只是拖延申报
☆有些人是不瞭解他们需要申报
无论什么原因,国稅局都认定这些纳稅人为"逃漏稅者"。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纳稅人愿意找有经验的会计师或律师,这些漏稅者所面临的问题可以成功地被解决。
但另一方面,如果纳稅人仍然继续拒绝报稅,也不愿意委托经验丰富的律师或会计师来处理或解决问题,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
甚至在某些状况下,纳稅人甚至可能遭受刑事诉控。
国稅局对于逾期申报都会更仔细的审查。
也基於这个原因,要申报逾时的案件需要有更多的準备。
当处理逾期申报时,重要的是申报需要迅速及确实,并且遵循国稅局"自动补报"的準则。
如果善加处理,问题往往可以成功地解决;但是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会导致刑事起诉或其他强制征收。
何谓"无申报稅务者"多年以来,美国国稅局缺乏预算和能力去追踪这些逃漏稅者。
不过近年来国稅局已经大幅增加追踪技术及预算,来追踪这些经常性不报稅的纳稅义务人并以揪出这群经常性不报稅的纳稅义务人为最高优先。
美国国稅局不断开发并改善现有软体及稽核程式,目的在确定并找出这些逃漏稅者。
如果您还没有提报所得稅表,并且尚未被国稅局发现,最好现在马上采取行动。
如果你现在不采取行动,国稅局几乎肯定会出现在你的面前。
故意不进行报稅,是轻罪,最高刑罚可以依你漏报年度来判定监禁的期间;意思就是说你有3年没报稅,就可以被关3年。
而且逃稅是重罪,最高刑期是所漏的每一纳稅年度可被罚五年监禁。
自愿性揭露在许多情况下,如果纳稅义务人愿意解决面对这个问题,在美国国稅局调查到他之前,就可以向国稅局申请"自愿性揭露"的政策,先申报之前逾期或未申报的稅务资料。
如果选择自愿性揭露,纳稅人必须要更加小心申报文件的準确和真实性。
如果美国国稅局事后确定迟交稅表内容不正确,纳稅义务人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机会大幅增加。

原则上适用自愿性揭露政策适用于下列的纳稅义务人:

☆自动申报以往漏报的所得者
☆所有收入来源皆为合法收入
☆在接受刑事调查前先行披露及告知国稅局
☆确实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所得或稅务资料,并正确的缴纳稅金支付全额所积欠的稅额
☆无法全额支付,同意做妥善的安排来分期缴纳国稅局近来一直再加强取缔这一群从来不申报所得或漏报所得稅者
一旦被发现,不但要清偿原本就应该要缴纳的稅负,严重的话还可能会被追加刑事罪。国稅局一直呼吁这些纳稅人最好主动揭露及申报。再此建议这些漏报所得或从未申报所得者,尽快寻找一位专业的会计师并寻求协助申报。

FBAR与弃籍稅

FBAR

台湾人拥有绿卡、美国国籍、美国居留权者,没有申报「海外帐户表格(FBAR)」,怎么办?
2009年申报FBAR表格还有新增规定,个人被授权可簽名动用的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帐户,也要申报该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资产。
美国公民、领有美国绿卡,或是符合美国稅务居民身分者,只要是「拥有」或「可支配」的美国境外银行帐户,金额总计超过1万美元,在每年6月30日前,都要向美国财政部申报FBAR表格。
拥有美国双重国籍者注意了,6月30日是申报海外帐户FBAR表格的最后一天,只要一年当中海外帐户金额超过1万美元,却逾期未向美国财政部申报,不但将受到10万美元或帐户50%金额的重罚,还有可能吃牢饭。
按美国财政部规定,美国公民、领有美国绿卡,或是符合美国稅务居民身份者,只要「拥有」或「可支配」的美国境外银行帐户,一年当中金额超过1万美元,都必须在隔年6月30日前,向美国财政部申报当年度的FBAR申报表格(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而且不可以延期。
申报FBAR表格时要特別注意,个人被授权可簽名动用的美国境外金融帐户,即使不属于自己本人所有,也要一并申报。
未依规定申报FBAR表格者,将依情节轻重处以民事甚或刑事处罚。
简单来说,民事部分可能有10万美元或是帐户金额50%的处罚;甚至可能涉及到刑事处罚,被课以罚金或徒刑。
根据美国财政部的要求,只要是个人在美国境外有权簽名动用的帐户,即使不是在自己名下都要逐一申报,就连替公司处理的帐户也不放过。
不过,许多美国籍人士只知道要申报海外帐户,却在不清楚法令规定下,漏报不属于自己名下、但可动用的帐户。
因为拥有美国籍或绿卡身分者,必须向美国稅局申报全球来源所得,为防堵个人把钱藏在海外帐户不报稅,美国财政部才会发动这项反避稅政策。
一、那些人必须申报国外银行帐户和财务纪录(FBAR)?
美国人如在任何外国金融帐户拥有财务利益,或是拥有簽字权或其他权力,而帐户在一年内的任何时候总值曾超过1万元,就必须申报FBAR报告。
二、美国人的定义。
「美国人」是指美国公民或居民;在美国做生意的人;个人和各种商业实体、信讬组织和产业。
三、我一直依法申报所有可稅所得,但最近才听说我必须为我在国外的私人银行帐户申报过去几年的FBAR报告,或申报我对雇主的银行帐户拥有簽字权。我能否根据「自愿公开办法」出面补救疏失?
「自愿公开办法」(voluntary disclosure practice)的用意,在为以前没有申报可稅所得的纳稅人提供一条出路,让他们自愿出面解决稅务问题。
因此,如果据实申报所有可稅所得和缴稅,只是没有申报FBAR,不要利用「自愿公开办法」。
应该根据指示,提出「逾期申报的FBAR」(deinquent FBAR),并附上说明,解释何以逾期提出这种报告,寄到财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 Post Office Box 32621, Detroit, MI 48232-0621),截止日前,把逾期申报的FBAR表格和所有相关年度稅表的副本寄到国稅局。国稅局不会因此而罚款。
四、在决定每个没有申报的外国帐户每年的最高总值,或是所有未申报的外国实体每年的最高资产价值时,应采用何种汇率?
根据当年底的汇率换算外国货币。如帐户所在国采用多重汇率,采用当年底把帐户里的货币转换成美元所适用的汇率。每个帐户必须分別计算价值。
五、举例,我在2007年搬到美国,现为美国永久居民的纳稅人,有一年必须申报FBAR,可是没有这样做。这个纳稅人是否会受到帐户总值20%的罚款?
你必须先证实依法必须申报FBAR。
如你在美国有一年,依法必须申报帐户利息,却没有申报,你将根据那一年帐户的最高结存金额受到罚款。
如你在美国的那一年只是被动持有这个帐户,也没有对这些存款逃避美国稅捐,罚款将不超过帐户金额的5%。如依法应提出FBAR报告的未申报外国帐户,并没有未申报的可稅利息,你不会受到20%罚款。在这种情况下,你应提出逾期申报的FBAR,并附上说明解释何以没有及时申报FBAR。
六、放弃绿卡、国籍可行吗?
2008年6月16日通过的「弃籍稅」新稅法,使纳稅人在放弃国籍的那一天,须清算全球总资产,做为是否马上缴稅依据,并非放弃绿卡、国籍即可了事。
新稅法适用于公民及过去15年至少拥有绿卡八年者。
新法生效前,自动放弃绿卡或国籍者,在放弃后的十年内仍须申报所得稅。新稅法虽取消这项规定,但要求纳稅人申报1040C表格(US Departure Alien Income Return Form),马上计算全球财产市价,做为报稅依据。
如果纳稅人财产市价净值超过200万元,或过去五年纳稅平均收入超过13万9000元,须马上缴交所得稅。之后尚须填写2063表格(U.S.Departure Alien Income Statement),才有资格向国稅局申请弃籍许可。

弃籍稅

美国国稅局加强全球查稅,华人试图以「弃籍」(放弃美国籍)、「弃卡」(放弃绿卡)避稅者增多。
很多人以为放弃绿卡就摆脱美国稅的恶梦,这个观念是大错特错!
因为美国采全球所得课稅的稅负很重,导致很多有钱人放弃美国绿卡,但美国在2008年修法,订出「弃籍稅」,若符合特定条件的持卡人,在放弃日时所拥有的全球资产,都被视为以「市价出售」,缴交资本利得稅率15%,这对台湾习惯资本利得免稅的上市柜公司的大股东而言,稅负简直「超重」!
所谓特定条件为:
1、 过去15年内,持有绿卡8年的「长期居民」。
2、 净资产超过200万美元,过去5年的平均每年净所得大于13万9,000美元。但弃籍稅有免稅额60万美元。
美国政府通过修改弃籍稅法,使纳稅人在弃籍当天,须申报1040C表格清算全球总资产,并视为“市价出售”,缴交所得稅。
如果全球资产市价净值超过200万元,或过去五年每年缴交平均所得稅大于13.9万元,须马上缴所得稅。
所得稅计算方式是用总资产净值减去资产购进基数,再减去60万元免稅额,然后根据是长期或短期利得稅率来计算。
这项马上清算做法与旧法规定弃籍后只能追溯十年稅务责任,导致弃籍者纷纷等候十年期满,才处理掉在美资产,以便逃脱赠与稅及遗产稅。
新法适用对象并不限公民,包括过去15年至少拥有绿卡8年的对象。
弃籍者尚须填写2063表格,才有资格向国稅局申请弃籍许可。如果没有弃籍许可,若在美仍有通讯地址,仍将会收到国稅局的报稅通知。
纳稅人若资产低于马上缴稅标準,仍要填写8854表,说明过去五年均按照美稅法诚实申报所得稅,并申报海外账户,才有资格申请弃籍许可。
弃籍后若拟赠与美国人资产,不论是美国境内有形(如房子)或无形(如股票)资产,每名亲友未超过1.3万元免稅,超过部分将课以18%到45%的赠与稅,并不能像美国纳稅人享有终生100万元赠与免稅优惠。
课征对像是公民、15年内持绿卡八年的永久居民,适用条件为净资产超过200万元,过去五年平均年净所得大于13万9000元、有漏报或漏缴联邦稅情事者,所需填具表格有:1040C、2063和854,申请时得提出弃籍理由,要準备护照、绿卡或簽证,以及社安卡、机票、相关稅务档等办理,才能完成弃籍程式。
弃卡后之缺点
1.全球资产被视为以放弃绿卡时的市价出售课稅,稅基同时向上调整
2.赠与美国人或留遗产给美国人,均以最高稅率缴纳,由美国受益人缴纳
3.入境须取得美国非移民簽证
4.无法在美国工作、领取薪资,也无法享有美国社会福利
5.美国房地产的出售获利部分,会由承购人预扣10%的FIRPTA稅
弃卡后之优点
1.全球收入不须被课稅
2.出售美国公司股票获利,不需缴纳资本利得稅
3.不需为了保有绿卡而时常入境坐移民监

美国的遗产稅和赠与稅

赠与稅可分为年度免稅额和终生免稅额。
1. 年度免稅额是按每个受赠人计算的,分一般和夫妻免稅额。2011年一般免稅额是一年1万3000元,夫妻免稅额分两种,送给公民配偶,无限免稅;送给非公民配偶,2011年免稅额一年为13万6000元。日后依美国政府政策调整。
2. 终生免稅额是以每个赠与人计算的,美国人和非美国人的终生免稅额不同。美国公民和居民的免稅额是100万元,但只有2011和2012两年例外,终生免稅额高达500万美元遗产稅法规定,美国人的遗产,不管是留给任何公民、居民、或非居民外国人,免稅额在2011和2012两年高达到500万美元,未用完的免稅额还可转给未亡人。
如果留遗产给配偶,要看继承配偶的身分。遗留给公民配偶或为非公民配偶成立的「合格本地信讬 (qualified domestic trust,简称QDOT)」,可无限免稅。日后依美国政府政策调整。
海外赠与和继承的免稅条件是:赠与人或被继承人(过世者)是非居民外国人。
拥有绿卡但不在美国定居,也可能当非居民;赠与的是海外财产或在美国的股票、债券等无形财产。
遗留的是海外财产或在美国银行的存款等。如果受赠人一年收到所有非居民外国人的海外赠与或遗产10万美元以上,或收到法人赠与出过1万美元 (随物价指数调整),则要申报3520表。
未报的人,罚款是遗赠金额每月5%,最高罚款25%。
如果受遗赠后变成有海外资产,则要每年申报外国帐户和资产。如果是公司、合伙等的大股东(持股10%以上),还要报许多商业的资讯报表。
赠与稅可分为年度免稅额和终生免稅额。
年度免稅额是按每个受赠人计算的,分一般和夫妻免稅额2011年一般免稅额是一年1万3000元,并按物价指数调整。任何受赠人都可享受这优惠。
夫妻免稅额分两种,送给公民配偶,无限免稅;送给非公民配偶,2011年免稅额一年为13万6000 元,也随物价指数调整。
终生免稅额是以每个赠与人计算的,美国人和非美国人的终生免稅额不同。
美国公民和居民的免稅额是100万元,但只有2011和2012两年例外,终生免稅额高达500万美元。
非美国人 (非居民外国人),赠与美国财产没有终生免稅额。但非美国人赠与非美国财产或无形财产,则完全免稅。
遗产稅法规定,美国人(公民和稅务居民)的遗产,不管是留给任何公民、居民、或非居民外国人,免稅额在2011 和2012两年高达到500万美元,未用完的免稅额还可转给未亡人。这个法律2013年起就不适用,免稅额很可能回到100万元。
如果留遗产给配偶,要看继承配偶的身分。遗留给公民配偶或为非公民配偶成立的「合格本地信讬 (qualified domestic trust,简称QDOT)」,可无限免稅,否则只能用自己的终生免稅额。
非美国人(未在美国定居者)在美国的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都要课遗产稅,且遗产稅只有6万元免稅额。但非美国人的非美国财产和在美国的组合投资则免遗产稅。
组合投资包括银行、储贷会存款(有FDIC保险的存款)和保险公司给利息(非股息)的投资以及专门卖给外国人的债券和借条等。
如果一位台湾非美国籍或绿卡持有人赠与美国人,受赠者不需要缴稅或出示任何证明档。受赠美国人也不要缴稅,但要在明年4月15日前申报这笔资产收入。
若报稅延期至10月15前申报,这个收入也要在那时申报。在申报1040表时,附上3315表给稅务局。
缴纳赠与稅是赠与者的义务,但当捐赠者不是美国公民或居民,捐赠者对美国没有缴稅义务。按照美国稅法,缴纳赠与稅也不是受赠者的责任。
非美国公民或居民若把财产(非位于美国的财产)捐赠给美国公民或居民,这个转移也是不须缴纳美国稅的。
因为这个赠与的财产不是位于美国境内,受赠者把这笔收入带进美国也不需缴纳赠与稅。
这个赠与只是没有美国赠与稅,但有台湾赠与稅(即赠与人国籍的当地稅),因为台湾赠与稅属全球稅。
按照规定,超过10万元海外资产继承人要向国稅局报告。
美国人接受来自外国的资产,如果接一年内收到资产超过10万元或从外国公司和生意合作伙伴收到的资产价值超过1万3258美元,都要向国稅局申报3520表。
在这个3520表中,要讲清楚收到资产的数量和具体内容。如果没有申报,国稅局会按照礼物总价值每月罚款5%,但最高罚款不超过总额的25%。
报告的日期和个人报稅的日期相同,均为4月15日。如果申报延期,递交3520表也可以延期至10月15日。
如果受赠的财产额低于10万元,受赠者不用申报。但是夫妻家人要加总计算,超过10万元,还是要申报的。

美国不动产

所谓的「非美国人身分的个人」,是指不具美国国籍,也没有美国绿卡,并在一年内在美国境内的时间不超过183天的人。若当年度在美境内不足183天,但在前两年均曾进入美国,则前两年在美境内的天数须以加权计演算法一并计入当年度的天数。具有美国人的身分,则应当申报美国所得稅;若不具有美国人的身分,因非美国稅法规定下的纳稅义务人,基本上来说没有在美国申报所得稅的义务。
台湾籍若有来自美国来源的所得,则必须接受给付人来源扣缴或当营利所得来申报,若获得来自美国来源的利息或股利收入,通常会由利息或股利给付人扣缴30%的稅。如果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一般来说不用缴稅。
在房地产投资方面,如台湾人直接持有美国房地产,处分房地产所得到的价金,原则上要由买受人扣缴10%的稅。如处分所得的价金少于30万美元,且房地产买受人準备将买得的房地产做为住家之用,则不需扣缴。但这并不代表台湾人不需在房地产处分的利得上缴稅,即使达到不需扣缴的条件,台湾人仍需申报此一利得,如果个人所处分的房地产是持有超过一年的长期投资,且该房地产是台湾人在美国稅法下的「资本资产(Capital Asset)」,则稅率是15%。
一般投资美国公司股票的股票交易所得,不需扣缴也不需申报,但有些台湾人会成立一家美国公司,以公司名义来拥有并经营投资的房地产,若房地产的价值高过这间美国公司资产总值的一半,则台湾人处分美国公司股票,也会被美国国稅局视同直接处分房地产,还是要扣缴10%。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美国公司的营业收入要缴美国所得稅,若用避稅天堂国家如在开曼群岛成立的公司来投资房地产,虽然处分开曼公司所得之利得不用像处分美国公司要扣缴10%,但开曼公司在美国境内收取的营利收入及美国来源所得,依然要在美国缴所得稅。
在美国稅法天罗地网的设计下,台湾人若要投资美国房地产,应有完整详细的租稅规划,以免缴了不该缴的美国稅。台湾投资人除了分析市场利基,也要综合衡量在美国及台湾两地可能产生的稅负,以免顾此失彼。

海外房地产租金收入也要申报

如果美国受赠者获得的是海外房地产,与房产有关的租金收入和花费要转换成美元计算申报。
美国境外的房地产折旧适用于美国国稅局制定的40年规则。租金收入和维修花费在联邦个人退稅表(1040)附表E(Schedule E)中申报。申报方式与美国房产申报相同。因为是申报美国稅,因此使用的货币单位要换算成美元,兌换率由获得收入的那一天的兌换率决定。 若通过银行系统的电子转账超过一万美元,金融机构会申报。
通过美国海关携带进来的可转换支票和现金(Negotiable instruments and cash)在一万美元以上者旅行人要向海关申报。
海外银行帐户曾经超过一万美元也要申报。如果受赠的海外遗产是放在外国银行帐户内,而帐户中的现金在一年内曾经超过一万美元,继承人必须向国稅局申报这个银行帐户。申报截止日是明年的6月30日。
美国人要向国稅局申报其全球的收入。因此,如果继承了海外的财产、而这些财产提供收入,美国受赠者要向美国政府缴纳全球收入稅。
如果是美国公民,赠与财产给其他人。不管这些财产在何处转让,每个捐赠者每年只能捐赠1万3000美元,超过者就要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