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服務

美國稅務美國稅務申報

廣華管理顧問公司與美國註冊會計師合作,提供以下服務:
美國台灣雙重國籍個人之相關稅務諮詢

◇提供海外所得及海外資產申報方式諮詢服務
◇協助進行辦理海外所得及資產之申報
◇規劃海外所得之相關節稅方案
◇如何藉由不同金融工具或境外公司來降低美國所得稅衝擊
◇海外資產移轉、贈與之規劃及相關申報

你是否因為長期在美國工作,對申報美國稅一知半解?且又擔心自己的所得遭美國國稅局查核?

一般查個人稅的單位,在聯邦是由國稅局(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進行;在州政府則是由稅務局(Franchise Tax Board)進行查核,至於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容易被查呢?
以下是常見情況:
一、申報所得和列有所得來源的各個表格不符時,通常稽徵機關都會有進一步調查動作。相關表格,例如W2表、扣繳憑單、列報利息與股息的1099表、合夥事業須填的K-1表,這些表格資料申報後,納稅義務人自己會有一份副本,聯邦同時也會有一份,如果有漏稅行為,稅務局有機制可查知。

二、有些人離開美國後便中斷報稅,以為即可不用再報稅,然而美國國稅局會認為該人以往都有報稅,怎麼會突然停止申報,進而起疑是不是有什麼問題,更進一步深入調查。

三、申報的所得額和儲蓄、投資所得,有不同以往的不合理成長,例如突然有很多房地產買賣投資、銀行存款突增、利息所得大增,國稅局會想知道發生了什麼特殊事項、是否有未申報所得。通常這樣情況是由於收到他人自國外匯款,如果收到匯款當時有填報3520表,便有證據可說明為什麼存款、利息增加、有錢投資買賣房地產,如此一來即無須擔心日後國稅局的調查。

四、申報的列舉扣除額過大,但相對收入過低,易使國稅局產生懷疑。列舉減項通常包括銀行貸款利息、捐贈行為、房地產稅,如果這些減項金額很大,例如利息很高、房地產稅很高,這些現象可能暗示購入豪宅以致借款金額高,然而收入過低,看似無法支付,國稅局便會進一步調查情況。通常這些情形都是由於獲得由海外匯款進入的資金,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就會被處以罰款。

五、申報營利事業所得(K-1表),呈現連年虧損的情況,然而賠錢的生意沒人做,一直虧損之下怎麼還會繼續經營呢?於是國稅局就會前往調查。有一些人道聽塗說指出公司連年虧損也無妨,然而那是錯誤的觀念,只要連年虧損,公司就會變成國稅局關注對象。因此在美國報稅,務必實銷實報、或賺或賠都要誠實申報,不可任意逃漏。

六、若申報的聯邦稅被調查,聯邦政府可能會通知州政府來查核納稅義務人所申報的州稅,反之亦然。

七、稅務局接到檢舉,所以前來查帳。

所以報稅時除了要特別注意上列事項,尚有許多細節必須注意,因此在美國報稅不得不小心,情況複雜時,建議請有經驗的專業人士幫忙會較為穩當。

美國未申報的報稅案件(逃漏稅案件)

國稅局估計,每年大約有1,000萬納稅人沒有申報聯邦所得稅。原因有很多:
☆有些納稅人只是拖延申報
☆有些人是不暸解他們需要申報
無論什麼原因,國稅局都認定這些納稅人為"逃漏稅者"。
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納稅人願意找有經驗的會計師或律師,這些漏稅者所面臨的問題可以成功地被解決。
但另一方面,如果納稅人仍然繼續拒絕報稅,也不願意委託經驗豐富的律師或會計師來處理或解決問題,可能會導致嚴重後果。
甚至在某些狀況下,納稅人甚至可能遭受刑事訴控。
國稅局對於逾期申報都會更仔細的審查。
也基於這個原因,要申報逾時的案件需要有更多的準備。
當處理逾期申報時,重要的是申報需要迅速及確實,並且遵循國稅局"自動補報"的準則。
如果善加處理,問題往往可以成功地解決;但是如果處理不好,有可能會導致刑事起訴或其他強制徵收。
何謂"無申報稅務者"多年以來,美國國稅局缺乏預算和能力去追蹤這些逃漏稅者。
不過近年來國稅局已經大幅增加追蹤技術及預算,來追蹤這些經常性不報稅的納稅義務人並以揪出這群經常性不報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最高優先。
美國國稅局不斷開發並改善現有軟體及稽核程式,目的在確定並找出這些逃漏稅者。
如果您還沒有提報所得稅表,並且尚未被國稅局發現,最好現在馬上採取行動。
如果你現在不採取行動,國稅局幾乎肯定會出現在你的面前。
故意不進行報稅,是輕罪,最高刑罰可以依你漏報年度來判定監禁的期間;意思就是說你有3年沒報稅,就可以被關3年。
而且逃稅是重罪,最高刑期是所漏的每一納稅年度可被罰五年監禁。
自願性揭露在許多情況下,如果納稅義務人願意解決面對這個問題,在美國國稅局調查到他之前,就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自願性揭露"的政策,先申報之前逾期或未申報的稅務資料。
如果選擇自願性揭露,納稅人必須要更加小心申報文件的準確和真實性。
如果美國國稅局事後確定遲交稅表內容不正確,納稅義務人需要負刑事責任的機會大幅增加。

原則上適用自願性揭露政策適用於下列的納稅義務人:

☆自動申報以往漏報的所得者
☆所有收入來源皆為合法收入
☆在接受刑事調查前先行披露及告知國稅局
☆確實申報逾期未申報的所得或稅務資料,並正確的繳納稅金支付全額所積欠的稅額
☆無法全額支付,同意做妥善的安排來分期繳納國稅局近來一直再加強取締這一群從來不申報所得或漏報所得稅者
一旦被發現,不但要清償原本就應該要繳納的稅負,嚴重的話還可能會被追加刑事罪。國稅局一直呼籲這些納稅人最好主動揭露及申報。再此建議這些漏報所得或從未申報所得者,盡快尋找一位專業的會計師並尋求協助申報。

FBAR與棄籍稅

FBAR

台灣人擁有綠卡、美國國籍、美國居留權者,沒有申報「海外帳戶表格(FBAR)」,怎麼辦?
2009年申報FBAR表格還有新增規定,個人被授權可簽名動用的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帳戶,也要申報該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資產。
美國公民、領有美國綠卡,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者,只要是「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銀行帳戶,金額總計超過1萬美元,在每年6月30日前,都要向美國財政部申報FBAR表格。
擁有美國雙重國籍者注意了,6月30日是申報海外帳戶FBAR表格的最後一天,只要一年當中海外帳戶金額超過1萬美元,卻逾期未向美國財政部申報,不但將受到10萬美元或帳戶50%金額的重罰,還有可能吃牢飯。
按美國財政部規定,美國公民、領有美國綠卡,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份者,只要「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銀行帳戶,一年當中金額超過1萬美元,都必須在隔年6月30日前,向美國財政部申報當年度的FBAR申報表格(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而且不可以延期。
申報FBAR表格時要特別注意,個人被授權可簽名動用的美國境外金融帳戶,即使不屬於自己本人所有,也要一併申報。
未依規定申報FBAR表格者,將依情節輕重處以民事甚或刑事處罰。
簡單來說,民事部分可能有10萬美元或是帳戶金額50%的處罰;甚至可能涉及到刑事處罰,被課以罰金或徒刑。
根據美國財政部的要求,只要是個人在美國境外有權簽名動用的帳戶,即使不是在自己名下都要逐一申報,就連替公司處理的帳戶也不放過。
不過,許多美國籍人士只知道要申報海外帳戶,卻在不清楚法令規定下,漏報不屬於自己名下、但可動用的帳戶。
因為擁有美國籍或綠卡身分者,必須向美國稅局申報全球來源所得,為防堵個人把錢藏在海外帳戶不報稅,美國財政部才會發動這項反避稅政策。
一、那些人必須申報國外銀行帳戶和財務紀錄(FBAR)?
美國人如在任何外國金融帳戶擁有財務利益,或是擁有簽字權或其他權力,而帳戶在一年內的任何時候總值曾超過1萬元,就必須申報FBAR報告。
二、美國人的定義。
「美國人」是指美國公民或居民;在美國做生意的人;個人和各種商業實體、信託組織和產業。
三、我一直依法申報所有可稅所得,但最近才聽說我必須為我在國外的私人銀行帳戶申報過去幾年的FBAR報告,或申報我對雇主的銀行帳戶擁有簽字權。我能否根據「自願公開辦法」出面補救疏失?
「自願公開辦法」(voluntary disclosure practice)的用意,在為以前沒有申報可稅所得的納稅人提供一條出路,讓他們自願出面解決稅務問題。
因此,如果據實申報所有可稅所得和繳稅,只是沒有申報FBAR,不要利用「自願公開辦法」。
應該根據指示,提出「逾期申報的FBAR」(deinquent FBAR),並附上說明,解釋何以逾期提出這種報告,寄到財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 Post Office Box 32621, Detroit, MI 48232-0621),截止日前,把逾期申報的FBAR表格和所有相關年度稅表的副本寄到國稅局。國稅局不會因此而罰款。
四、在決定每個沒有申報的外國帳戶每年的最高總值,或是所有未申報的外國實體每年的最高資產價值時,應採用何種匯率?
根據當年底的匯率換算外國貨幣。如帳戶所在國採用多重匯率,採用當年底把帳戶裡的貨幣轉換成美元所適用的匯率。每個帳戶必須分別計算價值。
五、舉例,我在2007年搬到美國,現為美國永久居民的納稅人,有一年必須申報FBAR,可是沒有這樣做。這個納稅人是否會受到帳戶總值20%的罰款?
你必須先證實依法必須申報FBAR。
如你在美國有一年,依法必須申報帳戶利息,卻沒有申報,你將根據那一年帳戶的最高結存金額受到罰款。
如你在美國的那一年只是被動持有這個帳戶,也沒有對這些存款逃避美國稅捐,罰款將不超過帳戶金額的5%。如依法應提出FBAR報告的未申報外國帳戶,並沒有未申報的可稅利息,你不會受到20%罰款。在這種情況下,你應提出逾期申報的FBAR,並附上說明解釋何以沒有及時申報FBAR。
六、放棄綠卡、國籍可行嗎?
2008年6月16日通過的「棄籍稅」新稅法,使納稅人在放棄國籍的那一天,須清算全球總資產,做為是否馬上繳稅依據,並非放棄綠卡、國籍即可了事。
新稅法適用於公民及過去15年至少擁有綠卡八年者。
新法生效前,自動放棄綠卡或國籍者,在放棄後的十年內仍須申報所得稅。新稅法雖取消這項規定,但要求納稅人申報1040C表格(US Departure Alien Income Return Form),馬上計算全球財產市價,做為報稅依據。
如果納稅人財產市價淨值超過200萬元,或過去五年納稅平均收入超過13萬9000元,須馬上繳交所得稅。之後尚須填寫2063表格(U.S.Departure Alien Income Statement),才有資格向國稅局申請棄籍許可。

棄籍稅

美國國稅局加強全球查稅,華人試圖以「棄籍」(放棄美國籍)、「棄卡」(放棄綠卡)避稅者增多。
很多人以為放棄綠卡就擺脫美國稅的惡夢,這個觀念是大錯特錯!
因為美國採全球所得課稅的稅負很重,導致很多有錢人放棄美國綠卡,但美國在2008年修法,訂出「棄籍稅」,若符合特定條件的持卡人,在放棄日時所擁有的全球資產,都被視為以「市價出售」,繳交資本利得稅率15%,這對台灣習慣資本利得免稅的上市櫃公司的大股東而言,稅負簡直「超重」!
所謂特定條件為:
1、 過去15年內,持有綠卡8年的「長期居民」。
2、 淨資產超過200萬美元,過去5年的平均每年淨所得大於13萬9,000美元。但棄籍稅有免稅額60萬美元。
美國政府通過修改棄籍稅法,使納稅人在棄籍當天,須申報1040C表格清算全球總資產,並視為“市價出售”,繳交所得稅。
如果全球資產市價淨值超過200萬元,或過去五年每年繳交平均所得稅大於13.9萬元,須馬上繳所得稅。
所得稅計算方式是用總資產淨值減去資產購進基數,再減去60萬元免稅額,然後根據是長期或短期利得稅率來計算。
這項馬上清算做法與舊法規定棄籍後只能追溯十年稅務責任,導致棄籍者紛紛等候十年期滿,才處理掉在美資產,以便逃脫贈與稅及遺產稅。
新法適用對象並不限公民,包括過去15年至少擁有綠卡8年的對象。
棄籍者尚須填寫2063表格,才有資格向國稅局申請棄籍許可。如果沒有棄籍許可,若在美仍有通訊地址,仍將會收到國稅局的報稅通知。
納稅人若資產低於馬上繳稅標準,仍要填寫8854表,說明過去五年均按照美稅法誠實申報所得稅,並申報海外賬戶,才有資格申請棄籍許可。
棄籍後若擬贈與美國人資產,不論是美國境內有形(如房子)或無形(如股票)資產,每名親友未超過1.3萬元免稅,超過部分將課以18%到45%的贈與稅,並不能像美國納稅人享有終生100萬元贈與免稅優惠。
課徵對像是公民、15年內持綠卡八年的永久居民,適用條件為淨資產超過200萬元,過去五年平均年淨所得大於13萬9000元、有漏報或漏繳聯邦稅情事者,所需填具表格有:1040C、2063和854,申請時得提出棄籍理由,要準備護照、綠卡或簽證,以及社安卡、機票、相關稅務檔等辦理,才能完成棄籍程式。
棄卡後之缺點
1.全球資產被視為以放棄綠卡時的市價出售課稅,稅基同時向上調整
2.贈與美國人或留遺產給美國人,均以最高稅率繳納,由美國受益人繳納
3.入境須取得美國非移民簽證
4.無法在美國工作、領取薪資,也無法享有美國社會福利
5.美國房地產的出售獲利部分,會由承購人預扣10%的FIRPTA稅
棄卡後之優點
1.全球收入不須被課稅
2.出售美國公司股票獲利,不需繳納資本利得稅
3.不需為了保有綠卡而時常入境坐移民監

美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贈與稅可分為年度免稅額和終生免稅額。
1. 年度免稅額是按每個受贈人計算的,分一般和夫妻免稅額。2011年一般免稅額是一年1萬3000元,夫妻免稅額分兩種,送給公民配偶,無限免稅;送給非公民配偶,2011年免稅額一年為13萬6000元。日後依美國政府政策調整。
2. 終生免稅額是以每個贈與人計算的,美國人和非美國人的終生免稅額不同。美國公民和居民的免稅額是100萬元,但只有2011和2012兩年例外,終生免稅額高達500萬美元遺產稅法規定,美國人的遺產,不管是留給任何公民、居民、或非居民外國人,免稅額在2011和2012兩年高達到500萬美元,未用完的免稅額還可轉給未亡人。
如果留遺產給配偶,要看繼承配偶的身分。遺留給公民配偶或為非公民配偶成立的「合格本地信託 (qualified domestic trust,簡稱QDOT)」,可無限免稅。日後依美國政府政策調整。
海外贈與和繼承的免稅條件是:贈與人或被繼承人(過世者)是非居民外國人。
擁有綠卡但不在美國定居,也可能當非居民;贈與的是海外財產或在美國的股票、債券等無形財產。
遺留的是海外財產或在美國銀行的存款等。如果受贈人一年收到所有非居民外國人的海外贈與或遺產10萬美元以上,或收到法人贈與出過1萬美元 (隨物價指數調整),則要申報3520表。
未報的人,罰款是遺贈金額每月5%,最高罰款25%。
如果受遺贈後變成有海外資產,則要每年申報外國帳戶和資產。如果是公司、合夥等的大股東(持股10%以上),還要報許多商業的資訊報表。
贈與稅可分為年度免稅額和終生免稅額。
年度免稅額是按每個受贈人計算的,分一般和夫妻免稅額2011年一般免稅額是一年1萬3000元,並按物價指數調整。任何受贈人都可享受這優惠。
夫妻免稅額分兩種,送給公民配偶,無限免稅;送給非公民配偶,2011年免稅額一年為13萬6000 元,也隨物價指數調整。
終生免稅額是以每個贈與人計算的,美國人和非美國人的終生免稅額不同。
美國公民和居民的免稅額是100萬元,但只有2011和2012兩年例外,終生免稅額高達500萬美元。
非美國人 (非居民外國人),贈與美國財產沒有終生免稅額。但非美國人贈與非美國財產或無形財產,則完全免稅。
遺產稅法規定,美國人(公民和稅務居民)的遺產,不管是留給任何公民、居民、或非居民外國人,免稅額在2011 和2012兩年高達到500萬美元,未用完的免稅額還可轉給未亡人。這個法律2013年起就不適用,免稅額很可能回到100萬元。
如果留遺產給配偶,要看繼承配偶的身分。遺留給公民配偶或為非公民配偶成立的「合格本地信託 (qualified domestic trust,簡稱QDOT)」,可無限免稅,否則只能用自己的終生免稅額。
非美國人(未在美國定居者)在美國的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都要課遺產稅,且遺產稅只有6萬元免稅額。但非美國人的非美國財產和在美國的組合投資則免遺產稅。
組合投資包括銀行、儲貸會存款(有FDIC保險的存款)和保險公司給利息(非股息)的投資以及專門賣給外國人的債券和借條等。
如果一位台灣非美國籍或綠卡持有人贈與美國人,受贈者不需要繳稅或出示任何證明檔。受贈美國人也不要繳稅,但要在明年4月15日前申報這筆資產收入。
若報稅延期至10月15前申報,這個收入也要在那時申報。在申報1040表時,附上3315表給稅務局。
繳納贈與稅是贈與者的義務,但當捐贈者不是美國公民或居民,捐贈者對美國沒有繳稅義務。按照美國稅法,繳納贈與稅也不是受贈者的責任。
非美國公民或居民若把財產(非位於美國的財產)捐贈給美國公民或居民,這個轉移也是不須繳納美國稅的。
因為這個贈與的財產不是位於美國境內,受贈者把這筆收入帶進美國也不需繳納贈與稅。
這個贈與只是沒有美國贈與稅,但有台灣贈與稅(即贈與人國籍的當地稅),因為台灣贈與稅屬全球稅。
按照規定,超過10萬元海外資產繼承人要向國稅局報告。
美國人接受來自外國的資產,如果接一年內收到資產超過10萬元或從外國公司和生意合作夥伴收到的資產價值超過1萬3258美元,都要向國稅局申報3520表。
在這個3520表中,要講清楚收到資產的數量和具體內容。如果沒有申報,國稅局會按照禮物總價值每月罰款5%,但最高罰款不超過總額的25%。
報告的日期和個人報稅的日期相同,均為4月15日。如果申報延期,遞交3520表也可以延期至10月15日。
如果受贈的財產額低於10萬元,受贈者不用申報。但是夫妻家人要加總計算,超過10萬元,還是要申報的。

美國不動產

所謂的「非美國人身分的個人」,是指不具美國國籍,也沒有美國綠卡,並在一年內在美國境內的時間不超過183天的人。若當年度在美境內不足183天,但在前兩年均曾進入美國,則前兩年在美境內的天數須以加權計演算法一併計入當年度的天數。具有美國人的身分,則應當申報美國所得稅;若不具有美國人的身分,因非美國稅法規定下的納稅義務人,基本上來說沒有在美國申報所得稅的義務。
台灣籍若有來自美國來源的所得,則必須接受給付人來源扣繳或當營利所得來申報,若獲得來自美國來源的利息或股利收入,通常會由利息或股利給付人扣繳30%的稅。如果是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利得,一般來說不用繳稅。
在房地產投資方面,如台灣人直接持有美國房地產,處分房地產所得到的價金,原則上要由買受人扣繳10%的稅。如處分所得的價金少於30萬美元,且房地產買受人準備將買得的房地產做為住家之用,則不需扣繳。但這並不代表台灣人不需在房地產處分的利得上繳稅,即使達到不需扣繳的條件,台灣人仍需申報此一利得,如果個人所處分的房地產是持有超過一年的長期投資,且該房地產是台灣人在美國稅法下的「資本資產(Capital Asset)」,則稅率是15%。
一般投資美國公司股票的股票交易所得,不需扣繳也不需申報,但有些台灣人會成立一家美國公司,以公司名義來擁有並經營投資的房地產,若房地產的價值高過這間美國公司資產總值的一半,則台灣人處分美國公司股票,也會被美國國稅局視同直接處分房地產,還是要扣繳10%。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美國公司的營業收入要繳美國所得稅,若用避稅天堂國家如在開曼群島成立的公司來投資房地產,雖然處分開曼公司所得之利得不用像處分美國公司要扣繳10%,但開曼公司在美國境內收取的營利收入及美國來源所得,依然要在美國繳所得稅。
在美國稅法天羅地網的設計下,台灣人若要投資美國房地產,應有完整詳細的租稅規劃,以免繳了不該繳的美國稅。台灣投資人除了分析市場利基,也要綜合衡量在美國及台灣兩地可能產生的稅負,以免顧此失彼。

海外房地產租金收入也要申報

如果美國受贈者獲得的是海外房地產,與房產有關的租金收入和花費要轉換成美元計算申報。
美國境外的房地產折舊適用於美國國稅局制定的40年規則。租金收入和維修花費在聯邦個人退稅表(1040)附表E(Schedule E)中申報。申報方式與美國房產申報相同。因為是申報美國稅,因此使用的貨幣單位要換算成美元,兌換率由獲得收入的那一天的兌換率決定。 若通過銀行系統的電子轉賬超過一萬美元,金融機構會申報。
通過美國海關攜帶進來的可轉換支票和現金(Negotiable instruments and cash)在一萬美元以上者旅行人要向海關申報。
海外銀行帳戶曾經超過一萬美元也要申報。如果受贈的海外遺產是放在外國銀行帳戶內,而帳戶中的現金在一年內曾經超過一萬美元,繼承人必須向國稅局申報這個銀行帳戶。申報截止日是明年的6月30日。
美國人要向國稅局申報其全球的收入。因此,如果繼承了海外的財產、而這些財產提供收入,美國受贈者要向美國政府繳納全球收入稅。
如果是美國公民,贈與財產給其他人。不管這些財產在何處轉讓,每個捐贈者每年只能捐贈1萬3000美元,超過者就要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