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來台投資
+ 外商來台設立子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
+ 外商來台設立分公司及變更登記
+ 外商來台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華僑、外國投資人:
所擬投資或經營之事業受限於「僑外投資負面表列 - 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一般公司設立登記流程:
•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申請及擬經營之營業項目
• 申請華僑外國人投資許可
審理作業流程:
• 非屬限制投資類,且投資金額未逾新台幣5億元者︰2至4日
• 非屬限制投資類,且投資金額未逾新台幣15億元者︰3至5日
• 屬限制投資類,或投資金額逾新台幣15億元,或併購案者︰10至20日
• 跨國併購案,或異常案件者:20至30日
• 申請匯入投資額資金審定
• 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所擬經營之營業項目如為許可業務
• 申請營業登記
• 申請工廠設立登記-視選擇之廠房地點(非製造加工業者免)
• 出進口廠商登記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之設立流程:
• 申請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
• 申請稅籍編號
外國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之登記流程:
分公司所擬投資或經營之事業受限於「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 申請外國公司投資許可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 申請營業登記
• 申請工廠設立登記-視選擇之廠房地點(非製造加工業者免)
• 出進口廠商登記
注意事項:
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設立事業,須先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向公司登記單位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若設立分公司者,則應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認許。
投資人須先依規定檢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持許可函向來往銀行辦理匯入投資款項,經結匯後持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等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審定投資額,
經核准後持審定函向公司登記單位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投資人之代理人授權書需經我國駐外單外或其駐華單位認證,內容須載明投資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及明確的授權代理事項。當地若無我國駐外單位者,可由我政府授權單位或經當政府單位或法院認證。
認證之文件:
+ 分公司:
• 外國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及中文譯本。
• 公司章程影本及中文譯本。
• 股東會或董事會對於請求認許及設立分公司暨指派訴訟非訴訟代表人及分公司經理
人之議事錄及中文譯本。
•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及中文譯本。
• 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及中文譯本。
• 文件公司所在地政府機關驗證或當地法院認(公)證、或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證、
或該國家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之驗
證,應由董事之一簽署,法人資格證明如為本公司所在地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得
免經驗證。
+ 一般公司:
• 法人股東授權書(視需要檢附。)
• 華僑投資人應檢附由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正本或經驗證之我國普通護
照加簽為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影本
(該影本包括個人相片資料頁及加簽頁,並應經原加簽之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有華僑投資者需檢附)。
• 華僑/外國自然人 / 香港自然人 / 澳門自然人股東授權書(視需要檢附)。
• 文件需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簽證。
+ 辦事處:
• 外國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應由其本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
• 指派代表人報備授權書。
• 文件需經公司所在地政府機關驗證或當地法院認(公)證、或依中華民國公證法公
證、或該國家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
之驗證及檢附該二項文件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