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专区

外资来台投资外资来台投资

+ 外商来台设立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

+ 外商来台设立分公司及变更登记

+ 外商来台设立代表人办事处

华侨、外国投资人:

所拟投资或经营之事业受限於「侨外投资负面表列 - 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別项目」

一般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 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申请及拟经营之营业项目
⋅ 申请华侨外国人投资许可

审理作业流程:
⋅ 非属限制投资类,且投资金额未逾新台币5亿元者︰2至4日
⋅ 非属限制投资类,且投资金额未逾新台币15亿元者︰3至5日
⋅ 属限制投资类,或投资金额逾新台币15亿元,或并购案者︰10至20日
⋅ 跨国并购案,或异常案件者:20至30日
⋅ 申请汇入投资额资金审定
⋅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所拟经营之营业项目如为许可业务
⋅ 申请营业登记
⋅ 申请工厂设立登记-视选择之厂房地点(非制造加工业者免)
⋅ 出进口厂商登记

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之设立流程:
⋅ 申请外国公司指派代表人报备
⋅ 申请稅籍编号

外国公司在台设立分公司之登记流程:
分公司所拟投资或经营之事业受限於「侨外投资负面表列-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別项目」
⋅ 申请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
⋅ 申请外国公司投资许可认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
⋅ 申请营业登记
⋅ 申请工厂设立登记-视选择之厂房地点(非制造加工业者免)
⋅ 出进口厂商登记

注意事项:

华侨或外国人来台投资设立事业,须先依据「华侨回国投资条例」或「外国人投资条例」规定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另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向公司登记单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若设立分公司者,则应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认许。
投资人须先依规定检填具申请书检附相关文件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持许可函向来往银行办理汇入投资款项,经结汇后持汇入汇款通知书、买汇水单正本等相关文件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审定投资额, 经核准后持审定函向公司登记单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投资人之代理人授权书需经我国驻外单外或其驻华单位认证,内容须载明投资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及明确的授权代理事项。当地若无我国驻外单位者,可由我政府授权单位或经当政府单位或法院认证。

认证之文件:

+ 分公司:
⋅ 外国公司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影本及中文译本。
⋅ 公司章程影本及中文译本。
⋅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于请求认许及设立分公司暨指派诉讼非诉讼代表人及分公司经
  理人之议事录及中文译本。
⋅ 在中华民国境内指定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授权书」及中文译本。
⋅ 分公司经理人授权书及中文译本。
⋅ 文件公司所在地政府机关验证或当地法院认(公)证、或依中华民国公证法公证
  、或该国家驻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办事处验证、或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或办事处之
  验证,应由董事之一簽署,法人资格证明如为本公司所在地政府机关出具之文件
  得免经验证。

+ 一般公司:
⋅ 法人股东授权书(视需要检附。)
⋅ 华侨投资人应检附由侨务委员会核发之华侨身分证明书正本或经验证之我国普通
  护照加簽为侨居身分加簽之护照影本
 (该影本包括个人相片资料页及加簽页,并应经原加簽之当地我国驻外单位验证)
  (有华侨投资者需检附)。
⋅ 华侨/外国自然人 / 香港自然人 / 澳门自然人股东授权书(视需要检附)。
⋅ 文件需经中华民国驻外单位簽证。

+ 办事处:
⋅ 外国公司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应由其本国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发。)
⋅ 指派代表人报备授权书。
⋅ 文件需经公司所在地政府机关验证或当地法院认(公)证、或依中华民国公证法
  公证、或该国家驻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办事处验证、或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或办
  事处之验证及检附该二项文件之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