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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環境 位於赤道北方137公里,地處馬六甲海峽的東南端,扼控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通道。北邊和東邊是馬來西亞,南邊和東南為印尼
國土面積 718.3平方公里
氣候 全年溼熱,一年四季氣溫無明顯變化。
種族 華人最多占74.1%,馬來人占13.4%次之,印度人占9.2%,其他人種3.3%。
人口結構 546萬9,700人(2014)
教育普及程度 高;識字率高達96.5%。
語言 以英語為主,惟華語、馬來語及淡米爾(印度)語在各族群間亦通用。
宗教 主要為佛教:33.3%、基督教:18.3%、回教:14.7%、道教:10.9%、印度教:5%(2010),各種宗教相容並蓄
平均國民所得 5萬4,915美元(2014)
產值最高前五種產業 製造、建築、批發零售貿易,金融保險服務、商業服務業
出口總金額 4,095億1,800萬美元(2014)
主要出口產品 石油之提煉產品、電子閥、通訊設備、電子零配件、資料處理器、測量機具、特殊機械、飛行器及相關設備、電路裝置、電子機械
主要出口國家 馬來西亞、中國大陸、香港、印尼、歐盟(28國)、美國、日本、韓國、澳洲、中華民國
主要進口產品 石油之提煉產品、電子閥、石油原油、通訊設備、非電子引擎及馬達、飛行器及相關設備、資料處理器、電子零配件、天然氣、測量機具
主要進口國家 中國大陸、歐盟(28國)、馬來西亞、美國、中華民國、韓國、日本、印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

資料來源:新加坡統計局公佈2014年官方數據

新加坡位於亞洲的中心,這座繁華的世界級國家都市通過其卓越的經營,與世界的聯通以及創新性在世界範圍內掀起了浪潮。
新加坡一直被公認為全球商業中心,擁有發達的基礎設施,政治的穩定,開放的商業政策,高技能人才,以英語為主要的工作語言以及尊重知識產權。許多跨國企業紛紛選擇在新加坡設立基地,緊跟187,000家中小企業。全世界的企業家把新加坡視為理想的商業發展地,他們中間許多人利用新加坡作為跳板進軍其他亞洲新興市場。
除了在世界銀行2015年報告中被列為世界最容易經商的地區(189個國家中),在其眾多榮譽中,新加坡作為亞洲地區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還在世界經濟論壇的2014-2015全球競爭力報告中排名第一。在美世2014生活質量調查中,新加坡的生活質量也在亞洲國家中排名第一。
全球人才被吸引到新加坡國際化環境下的,倡導多元價值和高品質生活的精英社會中。
金融制度及概況
新加坡為亞洲主要之金融中心,所提供金融服務除新加坡本地外,亦遍及亞太地區,甚至全世界。新加坡外匯市場是世界第四大交易市場,資產管理、借貸資本市場及外國證券交易等,均有顯著之成長,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亦為該地區主要之證券及延申性商品交易場所。另新加坡於2013年取代倫敦,成為僅次於香港之全球第二大人民幣離岸結算中心,並積極發展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金融商品。 2014年金融保險服務佔新加坡GDP約12.5%,世界各國大型及不同類型之金融機構均在新加坡設有據點,據統計新加坡約有700家金融機構,其中包含世界前20名大銀行,主要金融監理單位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在新加坡經商

作為世界上經商最便利的國家,新加坡為投資者經商創業提供了各種便利條件

憑藉其完善的基礎設施、便捷的門戶網站以及公開透明的法律體系,新加坡讓投資者創業時毫無後顧之憂

投資理由

新加坡是世界上投資環境最佳的國家之一,不僅擁有戰略性地理位置和親商政策,還有非常優惠的稅收政策等諸多優勢。作為600多家本地和外國金融機構的總部所在地,新加坡之所以能保持強勁的基本面,良好的國家信用、完善的政府監管機制以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可謂是功不可沒。世界經濟論壇發佈的《2009年度全球競爭力報告》(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09)中顯示,新加坡在公司治理標準排行榜上位居亞洲首位。此外,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在2009年維持了新加坡原有的“AAA/A-1+“主權信用評級,新加坡也是唯一獲此評級的亞洲國家。 新加坡目前是亞太地區最成熟的資本市場之一,同時也是亞太地區除日本之外最大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市場。此外,它還是亞洲最大的新興市場貨幣交易中心以及全世界發展最快的國內債券市場之一,同時也是亞洲地區進行金融衍生品場外交易的領軍國家。作為亞太地區領先的資產管理中心,新加坡目前管理著總額高達1兆新幣的資產。

投資法規及程式

一、主要投資法令:

新加坡並無成套投資法規,採行企業自由與門戶開放政策,以鼓勵外人投資,投資主管機關為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外國人在境內設立公司,雇用外籍員工須先經批准,但其外勞政策非常寬鬆,且將盈餘和資本匯回都不加限制。跨國公司所帶來的科技和國際市場行銷網路對新加坡經濟成長貢獻很大。目前有超過26,000家外國公司,其中許多係來自美、歐、日的跨國公司(MNCs: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在新加坡設立產銷據點或分支機構,從事商品製造銷售或提供技術服務,以就近供應亞太市場。 基本投資政策為管進不管出。由於人員、資金、貨物之進出幾乎完全自由,故政府鼓勵廠商自由前往任何國家投資,不必事先向政府報備或取得許可。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會計及公司管理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ACRA)
1、在新加坡投資經商,無論獨資經營的小商號或規模龐大的跨國公司,在開張營業之前,必須成立1家商行或公司,並在ACRA註冊登記。新加坡對各類型企業之設立,採取註冊登記主義,一般而言,約一至兩週即可完成註冊登記之程序。
2、ACRA提供3項主要功能:即註冊,提供資料及引導商家遵守規定。任何人均可付費向ACRA查得某家公司或商行是否存在,業主是誰,何時設立登記,營業項目範圍,資本額若干,以及公司的財務狀況如何。該局對所發出的資訊,也提供文件驗證服務,以方便當事人呈上法庭做為證明文件。
(二)企業之設立許可和登記
1、大多數的營利事業只須取得ACRA所發給的註冊證書或成立證書就可開張營業,但是某些行業必須另外取得有關政府機關的批准與執照,才可開始營業。這些行業主要是涉及生產、保健、環保、治安或社會風俗與道德及為了保障社會大眾之利益,而進行必要之管制。
2、目前必須另外取得執照之主要行業說明如下:
(1)銀行與金融服務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銀行(或其代辦處)、金融公司、證券交易商、投資顧問公司與資金管理、期貨交易、貨幣兌換與匯款、信用卡業務、保險業(代理、經紀、代辦),均須取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之營業許可執照、交易執照、投資顧問執照或經紀執照。
(2)旅行社:限由實收資本額不低於10萬星元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負責發給旅行社執照的機關為新加坡旅遊促進局。
(3)錄影帶攝製與出租業:亦須由實收資本額星10萬星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發給機關為新聞通訊及藝術部電影檢查局。
(4)開設工廠須向人力部工業安全署申請工廠登記證。工廠之排水、排氣,或有毒廢棄物之處理方式與設備,須取得環境及水資源部之處理許可執照;食品工廠另須取得國家發展部農糧獸醫局之食品製造廠執照並符合進口管制規定。
3、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EDB)為外人投資主管機關,但新加坡與投資有關之相關法令卻分別由不同部會所管轄,詳細而明確。外商到新加坡投資,ACRA主管公司設立登記,EDB主管外來投資之行業是否為新加坡所歡迎或鼓勵,人力部主管外籍員工之居留與工作准許證。在尚未取得居留與工作准證之前,即使公司已獲ACRA許可登記,外籍經理人仍不得執行公司業務。一般外商到新加坡設立公司,大都委託當地律師或會計師申請設立登記。
(三)ACRA對商業組織之歸類
1、新加坡之商業組織分為下列5種:
(1)獨資經營(Sole-Proprietorship):由一個人或者一家公司所有,獨資經營不是一個法律實體,所以它不可以自身名義提出訴訟或被控,而且它不可以擁有或持有任何房地產。無須具備審計帳目或每年向ACRA申報其每年所得營利。
(2)合夥業務(Partnership):由最少2人至20人所有,不是一個法律實體,所以它不可以自身名義提出訴訟或被控,而且它不可以擁有或持有任何房地產。無須具備審計帳目或每年向ACRA申報其每年所得營利。
(3)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合作夥伴可以是個人、新加坡註冊公司或未經註冊的外國公司。合作夥伴最少要兩位,其中至少一人是普通合作夥伴,以及至少一位有限合作夥伴。有限合夥無最高人數限制, 普通合作夥伴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並可以獲委任成為有限合夥的經理人。普通合作夥伴必須為有限合夥的所有行為、債務和義務負責。有限合作夥伴無須承擔除了原先同意投入的投資之外的其他債務與法律義務。如果有限合作夥伴參與有限合夥的經營事務,他的身份就跟普通合作夥伴一樣,必須承擔無限法律責任。有限合夥不是一個法律實體。無須具備審計帳目或每年向ACRA申報其每年所得營利,但須保留會計與其他檔案至少5年,以便說明交易與財務狀況。
(4)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合作夥伴最少要2位,有限責任合夥無最高人數限制。有限責任合夥是一個法律實體,可以自身名義提出訴訟或被控,並且可以持有房地產。無須具備審計帳目或每年向ACRA申報其每年所得營利,但受委任之經理人需向ACRA申報是否具有清償債務及是否在商業官司遭受控訴。
(5)公司(Company):公司是一個法律實體,可以自身名義提出訴訟或被控,並且可以持有房地。公司的擁有者成為股東,每個股東至少擁有一股,公司需要至少一位原股東及一位董事,可由同一人擔任,但大部分公司選擇至少由兩位董事,因為許多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通常要求有兩位簽名人。
2、有意在新加坡設立分行的外國企業必須在新加坡委任兩名本地代理。代理必須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或者有就業准證或家屬准證的外國人。
3、公司之種類:公司可為私營或上市。 當一家向公眾出售股份、債券或派發利息,即可視為上市公司。私營/上市公司共3類:有限股權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無限公司,概述如下:
(1)私營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
股東人數限2人以上,50人以下,資本必須私下向股東募集。股東通常必須獲董事會批准才可轉讓股份。新加坡絕大多數公司均屬此類。由於法令規定最少要有兩個股東,每人最少認購1股,股票一般價格為每股1元,故造成許多「兩塊錢股本公司」,即公司的責任實際上只限於兩塊錢。與這類公司交易往來應特別注意徵信。超過50位股東的私人公司,必須轉為有限股份的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
) 股東成員(個人或公司)可超過50人。在向ACRA呈交發股計畫書後,可發行股票或債券向大眾籌募資金,所發行的股票或債券可以自由轉讓。在取得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之批准後,其股票可上市掛牌買賣。
以上(1)(2)兩類皆是以股份為所有權單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3)以擔保為限之有限責任公司
這類公司通常是慈善團體或非營利機構,當公司結束時,每位成員只需繳納少至1星元的名義費用。
(4)無限責任公司
公司成員對公司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於新加坡非常罕見。
(四)註冊外國公司
1、子公司(Subsidiary)、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均需根據公司法(新加坡成文法第50章)註冊登記以成立一個新的法律單位,其手續與設立新公司無異。
2、分公司之註冊登記(Register Branches),ACRA將之歸入「註冊外國公司」之範圍,其主要步驟有二:
(1)所擬使用外國公司名稱需先經ACRA核准。
(2)必須向ACRA提出下列文件申辦登記:
A.母公司在原籍國登記或設立之文件正本,經公證後之副本或其他類似文件。
B.公司章程、規約或備忘錄等規範組織結構的副本,並經驗證。
C.外國公司董事明細表(至少兩名董事,其中一名必須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D.外國公司簽署或代表其簽署新加坡籍董事職權備忘錄,並敘明新加坡董事之執行權力。
E.經公司簽署之委任本地代理人委任書。內文並載明二位或二位以上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之姓名和地址,以代表公司接受訴狀和各種通告。
F.辦公處所與辦公時間報告表。
G.外國公司代理人宣誓書。

避免雙重課稅

新加坡與下列75個國家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阿爾巴尼亞 法國 盧森堡 羅馬尼亞
澳洲 喬治亞共和國 馬來西亞 俄羅斯
奧地利 德國 馬爾他 沙烏地阿拉伯
巴林 英屬根息島 模裡西斯 斯洛伐克
孟加拉 匈牙利 墨西哥 斯洛維尼亞
巴貝多 印度 蒙古共和國 南非
白俄羅斯 印尼 摩洛哥 西班牙
比利時 愛爾蘭 緬甸 斯裡蘭卡
汶萊 英屬曼島 荷蘭 瑞典
保加利亞 以色列 紐西蘭 瑞士
加拿大 義大利 挪威 中華民國
中國大陸 日本 阿曼 泰國
賽普勒斯 英屬澤西島 巴基斯坦 土耳其
捷克 哈薩克斯坦 巴拿馬 烏克蘭
丹麥 南韓 巴布亞新幾內亞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埃及 科威特 菲律賓 英國
愛沙尼亞 拉脫維亞 波蘭 烏茲別克
斐濟 利比亞 葡萄牙 越南
芬蘭 立陶宛 卡達

資料來源:新加坡內地稅務局(IRAS)

18個自由貿易協定(FTA)

新加坡已經簽署了18個自由貿易協定(FTA),全面囊括約佔全球GDP總量60%的主要經濟體。
1. 東盟自由貿易區(AFTA)
2. 東盟 - 澳大利亞 - 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AANZFTA)
1. 東盟 - 中國(ACFTA)
2. 東盟 - 印度(AIFTA)
3. 東盟 - 日本(AJCEP)
4. 東盟 - 韓國(AKFTA)
5. 澳大利亞(SAFTA)
6. 中國(CSFTA)
7. 哥斯達黎加(SCRFTA)
8. 海灣合作委員會(GSFTA)
9. 約旦雜湊姆王國(SJFTA)
10. 印度(CECA)
11. 日本(JSEPA)
12. 韓國(KSFTA)
13. 新西蘭(ANZSCEP)
14. 巴拿馬(PSFTA)
15. 秘魯(PeSFTA)
16. 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和冰島(ESFTA)
17. 跨太平洋SEP(文萊,新西蘭,智利,新加坡)
18. 美國(USSFTA)

東盟概述(AFTA)

最早成立於1967年與東盟六個成員國: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並隨後由柬埔寨,老撾,緬甸和越南加入。前六個部件通常被稱為東盟6而後者4進入者共同稱為CLMV國家。 東盟的主要目標是: 我。加快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文化發展,在地區和; 二。為促進本地區的和平與穩定。 1993年1月東盟自由貿易區(AFTA)生效1東盟成員國還簽署了關於共同有效優惠關稅(CEPT)達成協議,計劃於1992年1月28日,以消除該地區的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該協議隨後更新了2003年1月31 2010年5月17日,東盟貨物貿易協議(ATIGA)生效,批准所有東盟成員國的通知後。該ATIGA是增強CEPT -東盟自由貿易區成為一個更全面的法律文書。由此,與某些東盟協定貨物貿易,如CEPT協議,並選擇協議將由ATIGA所取代。隨著進入ATIGA,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的部隊將發布他們的法律頒布90天,而柬埔寨,老撾,緬甸和越南將180天有如此。此後,在ATIGA關稅自由化承諾將追溯自2010年1月1日實施。 至於服務,東盟簽署東盟框架協議服務(AFAS)於1995年。AFAS的目的是消除貿易服務,加強東盟內部的合作服務的限制。 東盟部長們簽署了關於東盟投資區(AIA)框架協議7 1998年10月在馬尼拉。友邦保險鼓勵投資者採取行動的區域投資策略和網絡。它將提供勞動力和整個地區的工業活動的分工範圍更大,創造更大的產業效率和成本競爭力的機會。 從1 2014年6月生效,東盟國家除柬埔寨和緬甸將實施拆除,要求說明框9東盟貨物貿易協定(ATIGA)CO選擇表格中的離岸價格(FOB)值e的情況下完全獲得(WO),稅則歸類改變(CTC),流程規則或具體過程是作為原產地標準的應用。

東盟 - 澳大利亞 - 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AANZFTA)概述

東盟 - 澳大利亞 - 新西蘭自由貿易區(AANZFTA)協定是由各國部長在2008年8月在新加坡揭曉。它簽署2009年2月27日。
本協議的目標是:
(一)自由化和便利貨物貿易;
(二)逐步放寬服務貿易的各締約方之間,有大量的行業覆蓋面;
(三)推動,促進和加強雙方通過良好的投資環境,進一步發展中的投資機會;
(四)建立一個合作框架,加強,多樣化和加強貿易,投資和締約方之間的經濟聯繫; 和提供特殊和差別待遇,以東盟成員國,特別是對東盟新成員國,以促進其更有效的經濟一體化。
該AANZFTA協議是東盟與對話夥伴簽署的第一個全面的自由貿易協定。它也是唯一一個在貨物,服務和投資三大支柱的承諾。 該協議涵蓋貨物貿易; 原產地規則; 海關手續; 服務(包括金融和電信服務); 電子商務; 自然人流動; 投資; 動植物衛生檢疫(SPS)措施; 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式; 知識產權; 競爭; 經濟合作; 和爭端解決機制。

新加坡稅收政策

新加坡始終秉承親商理念,這從它實行的稅收政策便可略見一般。由於新加坡是公司稅稅率最低的發達國家之一,因此吸引了不少外國投資者的關注
公司稅
徵稅範圍
無論是本地企業還是外國企業,都必須對下列收入依法納稅:
在新加坡境內取得的收入或來源於新加坡的收入;或者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
在進行評稅時,是以上一年度的收入作為基礎。換而言之,公司在每個評稅年度(Year of Assessment)申報上一個財務年度的收入。
居民與非居民的差別
根據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是否在新加坡,將納稅人分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
新加坡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在新加坡的公司。
外國公司在新加坡設立的分支機搆通常不被視為新加坡居民公司,這是因為此類分支機搆的控制和管理職能歸屬於其海外母公司所有。
一般而言,居民公司與非居民公司的計稅基礎完全相同。不過,居民公司可以享受下列稅收優惠政策,但非居民公司卻無權享受:
居民公司有權享受新加坡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DTA)中規定的優惠待遇。
按照《所得稅法令》第13條第8款的規定,對居民公司從境外取得的股息、其海外分支機構的利潤以及來自境外的服務收入實行稅收減免。
新成立的居民公司可加入稅務豁免計畫(tax exemption scheme)。
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會因納稅物件(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和收入水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適用不同的稅率。在某個特定的評稅年度(YA)中,如果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居民個人:
新加坡人;
1. 新定居在新加坡的新加坡永久居民(SPR);或者
2. 上一年度在新加坡居留或工作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籍人士(公司董事除外)
除此之外 ,則在該評稅年度均被視為非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必須就其在新加坡賺取的收入納稅。由於受雇於新加坡企業而在新加坡收到的來源於新加坡境外的收入也必須依法納稅。但是,居民個人取得的海外收入無須納稅。新加坡實行累進稅率制。除了個人所得稅減免之外,個人所得稅稅率保持在0 - 20%之間。
居民個人有權就子女撫養費、職業培訓費、保險費以及公積金(CPF)繳款等事項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
如果非居民個人在一個西曆年度內在新加坡受雇累計不超過60天,可免繳個人所得稅,但在新加坡擔任董事、演藝人員以及在新加坡進修實習的非居民個人除外。非居民個人只對其在新加坡境內賺取的收入繳納所得稅,稅率為15% ,或根據居民個人所得稅率 繳稅,以較高者為准,但不得申請個人所得稅減免。
代扣稅
非居民個人必須就其來源於新加坡的收入納稅。按照法律規定,在向非居民個人支付特定款項時,必須代扣一定比例的款項並向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繳納。該代扣款項被稱為代扣稅。
在向非居民公司支付特定款項時也必須繳納代扣稅,具體涉及利息、貸款、版稅、管理費、租金等款項。
新加坡自2008年2月15日起取消遺產稅。
所得稅
原則上在新加坡賺取的收入或接收到的國外收入都必須繳稅。在公司稅方面,如果符合規定的條件,從國外匯回的股息、國外分行的盈利及在國外賺取的服務收入可以免稅。至於個人所得稅,從國外匯回的國外收入可以免稅。
消費稅 (GST)
消費稅是一項對進口貨物,以及幾乎所有在新加坡供應的貨物和服務,所徵收的廣泛性基本消費稅務。少數豁免消費稅的項目包括住宅租售和大部分金融服務。出口的貨物和國際服務可享有零消費稅率。
稅率一覽表
公司所得稅 - 17%
資本收益稅 - 豁免
預扣稅
股息 - 豁免
利息 - 15%
版權費、專利技術使用費等 - 10%
分行匯款 - 豁免
個人所得稅 - 0 - 20%
消費稅 - 7%

新加坡公司優勢

離岸業務所得的利潤如不匯入新加坡境內,就不需繳納任何稅項,每年只需遞交周年報表、和經當地會計師審計的賬目
獲豁免的私人公司年度內收入如不超過五百萬新加坡元,該年度賬目則無需審計
與多國簽訂投資和雙重課稅保護條約
無外匯管制,容易募集資金
政治、經濟和貿易環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