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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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新加坡统计局公布2014年官方数据
新加坡位于亚洲的中心,这座繁华的世界级国家都市通过其卓越的经营,与世界的联通以及创新性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浪潮。
新加坡一直被公认为全球商业中心,拥有发达的基础设施,政治的稳定,开放的商业政策,高技能人才,以英语为主要的工作语言以及尊重知识产权。许多跨国企业纷纷选择在新加坡设立基地,紧跟187,000家中小企业。全世界的企业家把新加坡视为理想的商业发展地,他们中间许多人利用新加坡作为跳板进军其他亚洲新兴市场。
除了在世界银行2015年报告中被列为世界最容易经商的地区(189个国家中),在其众多荣誉中,新加坡作为亚洲地区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还在世界经济论坛的2014-2015全球竞争力报告中排名第一。在美世2014生活质量调查中,新加坡的生活质量也在亚洲国家中排名第一。
全球人才被吸引到新加坡国际化环境下的,倡导多元价值和高品质生活的精英社会中。
金融制度及概况
新加坡为亚洲主要之金融中心,所提供金融服务除新加坡本地外,亦遍及亚太地区,甚至全世界。新加坡外汇市场是世界第四大交易市场,资产管理、借贷资本市场及外国证券交易等,均有显著之成长,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亦为该地区主要之证券及延申性商品交易场所。另新加坡於2013年取代伦敦,成为仅次于香港之全球第二大人民币离岸结算中心,并积极发展以人民币计价之各项金融商品。
2014年金融保险服务佔新加坡GDP约12.5%,世界各国大型及不同类型之金融机构均在新加坡设有据点,据统计新加坡约有700家金融机构,其中包含世界前20名大银行,主要金融监理单位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在新加坡经商
作为世界上经商最便利的国家,新加坡为投资者经商创业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
凭借其完善的基础设施、便捷的门户网站以及公开透明的法律体系,新加坡让投资者创业时毫无后顾之忧
投资理由
新加坡是世界上投资环境最佳的国家之一,不仅拥有战略性地理位置和亲商政策,还有非常优惠的稅收政策等诸多优势。作为600多家本地和外国金融机构的总部所在地,新加坡之所以能保持强劲的基本面,良好的国家信用、完善的政府监管机制以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可谓是功不可没。世界经济论坛发佈的《2009年度全球竞争力报告》(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09)中显示,新加坡在公司治理标準排行榜上位居亚洲首位。此外,标準普尔(Standard & Poor’s)在2009年维持了新加坡原有的“AAA/A-1+“主权信用评级,新加坡也是唯一获此评级的亚洲国家。 新加坡目前是亚太地区最成熟的资本市场之一,同时也是亚太地区除日本之外最大的房地产投资信讬基金(REITs)市场。此外,它还是亚洲最大的新兴市场货币交易中心以及全世界发展最快的国内债券市场之一,同时也是亚洲地区进行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的领军国家。作为亚太地区领先的资产管理中心,新加坡目前管理著总额高达1兆新币的资产。
投资法规及程式
一、主要投资法令:
新加坡并无成套投资法规,采行企业自由与门户开放政策,以鼓励外人投资,投资主管机关为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外国人在境内设立公司,雇用外籍员工须先经批准,但其外劳政策非常宽松,且将盈余和资本汇回都不加限制。跨国公司所带来的科技和国际市场行销网路对新加坡经济成长贡献很大。目前有超过26,000家外国公司,其中许多系来自美、欧、日的跨国公司(MNCs: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在新加坡设立产销据点或分支机构,从事商品制造销售或提供技术服务,以就近供应亚太市场。 基本投资政策为管进不管出。由于人员、资金、货物之进出几乎完全自由,故政府鼓励厂商自由前往任何国家投资,不必事先向政府报备或取得许可。
二、投资申请之规定、程序、应準备文件及审查流程:
(一)会计及公司管理局(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ACRA)
1、在新加坡投资经商,无论独资经营的小商号或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在开张营业之前,必须成立1家商行或公司,并在ACRA注册登记。新加坡对各类型企业之设立,采取注册登记主义,一般而言,约一至两周即可完成注册登记之程序。
2、ACRA提供3项主要功能:即注册,提供资料及引导商家遵守规定。任何人均可付费向ACRA查得某家公司或商行是否存在,业主是谁,何时设立登记,营业项目范围,资本额若干,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如何。该局对所发出的资讯,也提供文件验证服务,以方便当事人呈上法庭做为证明文件。
(二)企业之设立许可和登记
1、大多数的营利事业只须取得ACRA所发给的注册证书或成立证书就可开张营业,但是某些行业必须另外取得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与执照,才可开始营业。这些行业主要是涉及生产、保健、环保、治安或社会风俗与道德及为了保障社会大众之利益,而进行必要之管制。
2、目前必须另外取得执照之主要行业说明如下:
(1)银行与金融服务业:包括商业银行、证券银行(或其代办处)、金融公司、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公司与资金管理、期货交易、货币兌换与汇款、信用卡业务、保险业(代理、经纪、代办),均须取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之营业许可执照、交易执照、投资顾问执照或经纪执照。
(2)旅行社:限由实收资本额不低于10万星元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负责发给旅行社执照的机关为新加坡旅游促进局。
(3)录影带摄制与出租业:亦须由实收资本额星10万星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发给机关为新闻通讯及艺术部电影检查局。
(4)开设工厂须向人力部工业安全署申请工厂登记证。工厂之排水、排气,或有毒废弃物之处理方式与设备,须取得环境及水资源部之处理许可执照;食品工厂另须取得国家发展部农粮兽医局之食品制造厂执照并符合进口管制规定。
3、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EDB)为外人投资主管机关,但新加坡与投资有关之相关法令却分別由不同部会所管辖,详细而明确。外商到新加坡投资,ACRA主管公司设立登记,EDB主管外来投资之行业是否为新加坡所欢迎或鼓励,人力部主管外籍员工之居留与工作准许证。在尚未取得居留与工作准证之前,即使公司已获ACRA许可登记,外籍经理人仍不得执行公司业务。一般外商到新加坡设立公司,大都委托当地律师或会计师申请设立登记。
(三)ACRA对商业组织之归类
1、新加坡之商业组织分为下列5种:
(1)独资经营(Sole-Proprietorship):由一个人或者一家公司所有,独资经营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所以它不可以自身名义提出诉讼或被控,而且它不可以拥有或持有任何房地产。无须具备审计帐目或每年向ACRA申报其每年所得营利。
(2)合伙业务(Partnership):由最少2人至20人所有,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所以它不可以自身名义提出诉讼或被控,而且它不可以拥有或持有任何房地产。无须具备审计帐目或每年向ACRA申报其每年所得营利。
(3)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合作伙伴可以是个人、新加坡注册公司或未经注册的外国公司。合作伙伴最少要两位,其中至少一人是普通合作伙伴,以及至少一位有限合作伙伴。有限合伙无最高人数限制, 普通合作伙伴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可以获委任成为有限合伙的经理人。普通合作伙伴必须为有限合伙的所有行为、债务和义务负责。有限合作伙伴无须承担除了原先同意投入的投资之外的其他债务与法律义务。如果有限合作伙伴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事务,他的身份就跟普通合作伙伴一样,必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无须具备审计帐目或每年向ACRA申报其每年所得营利,但须保留会计与其他档案至少5年,以便说明交易与财务状况。
(4)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合作伙伴最少要2位,有限责任合伙无最高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合伙是一个法律实体,可以自身名义提出诉讼或被控,并且可以持有房地产。无须具备审计帐目或每年向ACRA申报其每年所得营利,但受委任之经理人需向ACRA申报是否具有清偿债务及是否在商业官司遭受控诉。
(5)公司(Company):公司是一个法律实体,可以自身名义提出诉讼或被控,并且可以持有房地。公司的拥有者成为股东,每个股东至少拥有一股,公司需要至少一位原股东及一位董事,可由同一人担任,但大部分公司选择至少由两位董事,因为许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通常要求有两位簽名人。
2、有意在新加坡设立分行的外国企业必须在新加坡委任两名本地代理。代理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或者有就业准证或家属准证的外国人。
3、公司之种类:公司可为私营或上市。 当一家向公众出售股份、债券或派发利息,即可视为上市公司。私营/上市公司共3类:有限股权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无限公司,概述如下:
(1)私营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
股东人数限2人以上,50人以下,资本必须私下向股东募集。股东通常必须获董事会批准才可转让股份。新加坡绝大多数公司均属此类。由于法令规定最少要有两个股东,每人最少认购1股,股票一般价格为每股1元,故造成许多「两块钱股本公司」,即公司的责任实际上只限於两块钱。与这类公司交易往来应特別注意征信。超过50位股东的私人公司,必须转为有限股份的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
)
股东成员(个人或公司)可超过50人。在向ACRA呈交发股计画书后,可发行股票或债券向大众筹募资金,所发行的股票或债券可以自由转让。在取得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之批准后,其股票可上市掛牌买卖。
以上(1)(2)两类皆是以股份为所有权单位的股份有限公司。
(3)以担保为限之有限责任公司
这类公司通常是慈善团体或非营利机构,当公司结束时,每位成员只需缴纳少至1星元的名义费用。
(4)无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於新加坡非常罕见。
(四)注册外国公司
1、子公司(Subsidiary)、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均需根据公司法(新加坡成文法第50章)注册登记以成立一个新的法律单位,其手续与设立新公司无异。
2、分公司之注册登记(Register Branches),ACRA将之归入「注册外国公司」之范围,其主要步骤有二:
(1)所拟使用外国公司名称需先经ACRA核准。
(2)必须向ACRA提出下列文件申办登记:
A.母公司在原籍国登记或设立之文件正本,经公证后之副本或其他类似文件。
B.公司章程、规约或备忘录等规范组织结构的副本,并经验证。
C.外国公司董事明细表(至少两名董事,其中一名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D.外国公司簽署或代表其簽署新加坡籍董事职权备忘录,并叙明新加坡董事之执行权力。
E.经公司簽署之委任本地代理人委任书。内文并载明二位或二位以上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之姓名和地址,以代表公司接受诉状和各种通告。
F.办公处所与办公时间报告表。
G.外国公司代理人宣誓书。
避免双重课稅
新加坡与下列75个国家簽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稅协定(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资料来源:新加坡内地稅务局(IRAS)
18个自由贸易协定(FTA)
新加坡已经簽署了18个自由贸易协定(FTA),全面囊括约佔全球GDP总量60%的主要经济体。
1. 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
2. 东盟 - 澳大利亚 - 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AANZFTA)
1. 东盟 - 中国(ACFTA)
2. 东盟 - 印度(AIFTA)
3. 东盟 - 日本(AJCEP)
4. 东盟 - 韩国(AKFTA)
5. 澳大利亚(SAFTA)
6. 中国(CSFTA)
7. 哥斯达黎加(SCRFTA)
8. 海湾合作委员会(GSFTA)
9. 约旦杂凑姆王国(SJFTA)
10. 印度(CECA)
11. 日本(JSEPA)
12. 韩国(KSFTA)
13. 新西兰(ANZSCEP)
14. 巴拿马(PSFTA)
15. 秘鲁(PeSFTA)
16. 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和冰岛(ESFTA)
17. 跨太平洋SEP(文莱,新西兰,智利,新加坡)
18. 美国(USSFTA)
东盟概述(AFTA)
最早成立於1967年与东盟六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并随后由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加入。前六个部件通常被称为东盟6而后者4进入者共同称为CLMV国家。 东盟的主要目标是: 我。加快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在地区和; 二。为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1993年1月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生效1东盟成员国还簽署了关于共同有效优惠关稅(CEPT)达成协议,计划於1992年1月28日,以消除该地区的关稅和非关稅贸易壁垒。该协议随后更新了2003年1月31 2010年5月17日,东盟货物贸易协议(ATIGA)生效,批准所有东盟成员国的通知后。该ATIGA是增强CEPT -东盟自由贸易区成为一个更全面的法律文书。由此,与某些东盟协定货物贸易,如CEPT协议,并选择协议将由ATIGA所取代。随着进入ATIGA,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的部队将发布他们的法律颁布90天,而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将180天有如此。此后,在ATIGA关稅自由化承诺将追溯自2010年1月1日实施。 至於服务,东盟簽署东盟框架协议服务(AFAS)於1995年。AFAS的目的是消除贸易服务,加强东盟内部的合作服务的限制。 东盟部长们簽署了关于东盟投资区(AIA)框架协议7 1998年10月在马尼拉。友邦保险鼓励投资者采取行动的区域投资策略和网络。它将提供劳动力和整个地区的工业活动的分工范围更大,创造更大的产业效率和成本竞争力的机会。 从1 2014年6月生效,东盟国家除柬埔寨和缅甸将实施拆除,要求说明框9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CO选择表格中的离岸价格(FOB)值e的情况下完全获得(WO),稅则归类改变(CTC),流程规则或具体过程是作为原产地标準的应用。
东盟 - 澳大利亚 - 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AANZFTA)概述
东盟 - 澳大利亚 - 新西兰自由贸易区(AANZFTA)协定是由各国部长在2008年8月在新加坡揭晓。它簽署2009年2月27日。
本协议的目标是:
(一)自由化和便利货物贸易;
(二)逐步放宽服务贸易的各缔约方之间,有大量的行业覆盖面;
(三)推动,促进和加强双方通过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发展中的投资机会;
(四)建立一个合作框架,加强,多样化和加强贸易,投资和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 和提供特殊和差別待遇,以东盟成员国,特別是对东盟新成员国,以促进其更有效的经济一体化。
该AANZFTA协议是东盟与对话伙伴簽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它也是唯一一个在货物,服务和投资三大支柱的承诺。
该协议涵盖货物贸易; 原产地规则; 海关手续; 服务(包括金融和电信服务); 电子商务; 自然人流动; 投资; 动植物卫生检疫(SPS)措施; 标準,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式; 知识产权; 竞争; 经济合作; 和争端解决机制。
新加坡稅收政策
新加坡始终秉承亲商理念,这从它实行的稅收政策便可略见一般。由于新加坡是公司稅稅率最低的发达国家之一,因此吸引了不少外国投资者的关注
公司稅
征稅范围
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必须对下列收入依法纳稅:
在新加坡境内取得的收入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者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
在进行评稅时,是以上一年度的收入作为基础。换而言之,公司在每个评稅年度(Year of Assessment)申报上一个财务年度的收入。
居民与非居民的差別
根据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是否在新加坡,将纳稅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
新加坡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的公司。
外国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分支机搆通常不被视为新加坡居民公司,这是因为此类分支机搆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归属于其海外母公司所有。
一般而言,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的计稅基础完全相同。不过,居民公司可以享受下列稅收优惠政策,但非居民公司却无权享受:
居民公司有权享受新加坡与其他国家簽订的避免双重征稅协定(DTA)中规定的优惠待遇。
按照《所得稅法令》第13条第8款的规定,对居民公司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润以及来自境外的服务收入实行稅收减免。
新成立的居民公司可加入稅务豁免计画(tax exemption scheme)。
个人所得稅
应纳个人所得稅稅额会因纳稅物件(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和收入水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适用不同的稅率。在某个特定的评稅年度(YA)中,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居民个人:
新加坡人;
1. 新定居在新加坡的新加坡永久居民(SPR);或者
2. 上一年度在新加坡居留或工作183天以上(含183天)的外籍人士(公司董事除外)
除此之外 ,则在该评稅年度均被视为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必须就其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纳稅。由于受雇於新加坡企业而在新加坡收到的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也必须依法纳稅。但是,居民个人取得的海外收入无须纳稅。新加坡实行累进稅率制。除了个人所得稅减免之外,个人所得稅稅率保持在0 - 20%之间。
居民个人有权就子女抚养费、职业培训费、保险费以及公积金(CPF)缴款等事项享受个人所得稅减免。
如果非居民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新加坡受雇累计不超过60天,可免缴个人所得稅,但在新加坡担任董事、演艺人员以及在新加坡进修实习的非居民个人除外。非居民个人只对其在新加坡境内赚取的收入缴纳所得稅,稅率为15% ,或根据居民个人所得稅率 缴稅,以较高者为准,但不得申请个人所得稅减免。
代扣稅
非居民个人必须就其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纳稅。按照法律规定,在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特定款项时,必须代扣一定比例的款项并向新加坡国内稅务局(IRAS)缴纳。该代扣款项被称为代扣稅。
在向非居民公司支付特定款项时也必须缴纳代扣稅,具体涉及利息、贷款、版稅、管理费、租金等款项。
新加坡自2008年2月15日起取消遗产稅。
所得稅
原则上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或接收到的国外收入都必须缴稅。在公司稅方面,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从国外汇回的股息、国外分行的盈利及在国外赚取的服务收入可以免稅。至於个人所得稅,从国外汇回的国外收入可以免稅。
消费稅 (GST)
消费稅是一项对进口货物,以及几乎所有在新加坡供应的货物和服务,所征收的广泛性基本消费稅务。少数豁免消费稅的项目包括住宅租售和大部分金融服务。出口的货物和国际服务可享有零消费稅率。
稅率一览表
公司所得稅 - 17%
资本收益稅 - 豁免
预扣稅
股息 - 豁免
利息 - 15%
版权费、专利技术使用费等 - 10%
分行汇款 - 豁免
个人所得稅 - 0 - 20%
消费稅 - 7%
新加坡公司优势
离岸业务所得的利润如不汇入新加坡境内,就不需缴纳任何稅项,每年只需递交周年报表、和经当地会计师审计的账目
获豁免的私人公司年度内收入如不超过五百万新加坡元,该年度账目则无需审计
与多国簽订投资和双重课稅保护条约
无外汇管制,容易募集资金
政治、经济和贸易环境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