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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稅務制度建構專案關務、稅務制度建構專案

關務、稅務制度建構專案

關務、稅務制度建構專案關務、稅務制度建構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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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我又被海關查廠」、「我該怎麼辦」經常聽到台商無奈聲音。

◇ 0年前大約有500名台商被關
◇ 5年前大約有250名台商被關
◇ 操作不慎,很容易讓老闆被關,但老闆中間有一個財務人員,有時是為了自己的存在而隱瞞一些事情

歷年海關查稅案例分析,最常見的問題可概括成下列十類:

(1) 報關員盜賣企業清單進行走私;
(2) 報關員挪用報關章及公章進行走私;
(3) 減免稅貨物及設備未經海關許可私自進口或內銷;
(4) 擅自處理邊角廢料;
(5) 轉廠出差錯;
(6) 報關作業不符海關規定;
(7) 帳冊不規範;
(8) 報關單位及報關員未依規定年審;
(9) 核銷出問題;
(10) 報關員盜用清單及登記手冊進行走私。

台商平時應如何做好海關查廠準備

1. 掌握海關查廠案情、摸底、查緝方向。
2. 立即建立相互誠信關係,會記帳冊備齊並備查。
3. 慎選應對人員及應對技巧,幹部依庫存平衡表解釋庫存的差異。
4. 平時做好海關查廠準備。
   (1) 慎選報關員及監督。
   (2) 建立企業健全的報關制度及內部報關稽核。
   (3) 台幹親自主導並參與報關業務。
   (4) 樹立業務、生管、財務、倉庫、採購等跨部門整合。
   (5) 建立海關、倉庫、稅務等帳務一致性。
   (6) 不要將公司歷年來帳冊全部放在一起保管。
5. 一切力求合法,才能永續經營。

當海關查廠要帶走資料時,一定要記得帶走什麼資料,儘可能要留影本,並於當日晚上務必通宵處理資料,設法為明日安排出合理的補充資料及差異的解釋理由。
海關查廠帶走資料後,企業在黃金時間點應有的作法是:

(1) 查核海關帶走的資料內容及疑點,核對海關稽查目的及企業違規的事實。
(2) 統計在執行合同中進口報關數量,海關可能抽查某種料件、價高量大者而已,故應先針對價高所佔比重較大進行處理。
(3) 統計在執行合同中出口報關數量,然後按此本合同備案的單損耗折算成原物料。
(4) 轉進部分應注意收貨未結轉及已結轉未收貨統計及調整,並應跟供應商確認數量。
(5) 把報海關的庫存數之成品、半成品按照合同備案之單損耗折成原物料。
(6) 將保稅原材料及內購取得發票的原材料列帳及分倉放置管理。
(7) 速編制「合同執行中平衡表」,確定是否有違法或違規的現象,並作適當合理調整,更為差異數找出合理原因。

海關查廠時會傳那些人員詢問:一般海關查廠時,均會先找關務及倉庫主管尤其是台幹人員,然後直接到倉庫查核及盤問相關疑點。

(1) 倉庫人員:要求提供盤點表及入庫、領料、放置地點(是否有分倉庫)。
(2) 財務人員:查應付帳款並核對廠商,尤其收貨未結轉廠商。
(3) 採購人員:要求其提供轉廠供應商資料,並查有否辦理關封。
(4) 關務人員:要求其提供合同資料、報關單,即使企業無法馬上提供合同執行中資料,海關可能已有資料在手,故不能亂提供假資料。
(5) 業務人員:一般海關查詢重點在內銷客戶的查核。

海關基本要求企業提供帳簿、單證

1. 物流帳帳冊:
   (1)原材料帳;
   (2)產成品帳;
   (3)邊角料帳;
   (4)委託(受託)加工帳;
   (5)原材料耗用情形記錄;
   (6)收貨轉廠記錄表;
   (7)送貨轉廠記錄表。
2. 單證:
   (1)原料入倉庫;
   (2)領料單;
   (3)訂單、生產令或生產通知單;
   (4)成品入倉單;
   (5)送(出)貨單;
   (6)退貨單。
3. 內購料件、產品其記帳帳冊如有分開設帳不用提供。

海關突擊進廠查廠時的接待

1. 海關進行稽查時,應當在實施稽查3日前,書面通知被稽查企業、單位。
2. 一般海關會在稽查當天通知外經辦,會同到廠查廠。
3. 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不經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而進行突擊稽查行動。
4. 海關進行稽查時,應當組成稽查組。稽查組的組成人員不得少於2人。
5. 海關進行稽查時,海關工作人員必須出示海關稽查證。
6. 企業應當配合海關稽查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接受海關稽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7. 企業指定的代表應當到場,並按照海關的要求清點帳簿、打開貨物存放場所、搬移貨物或者開啟貨物包裝。
8. 當海關查廠時,最好先由主辦人及其主管先行接待,並了解其稽查目的及方向,再派一位台幹處理。

海關稽查時常見的執行手段:

1. 查貨-到倉庫盤點貨物。
2. 查帳-查海關正執行中合同餘料數或倉庫盤點數。
3. 索取文件-目前手冊影本、某時段報關單。
4. 查閱會計帳-物流帳內容。
5. 詢問-相關單位從業人員或主辦人員。
6. 記錄、錄音、錄像或照相和影印。

海關查廠原因及稽查程序

有關大陸海關查廠類別及程序,茲說明如下:
1. 海關各科室查廠原因
   (1)備案科:因合同備案時有異態而查廠。
   (2)核銷科:因合同結案核銷時出現異態而查廠。
   (3)結轉科:因轉廠結轉有異常而查廠。
   (4)調查科:因被人舉報或貨櫃通關異常而查廠。
   (5)稽查科:因例行性或有人檢舉而查廠。
2. 海關稽查基本程序
   (1)核銷科、備案科或結轉科經查檢後,認定有違規的嫌疑或事實,可依法轉送調
    查科或稽查科立案調查。
   (2)被認定為一般違規行為並無走私行為,經海關關長批准後,作出處罰通知書加
    以補稅或罰款。
   (3)被認定為有走私行為時,經主管海關的關長批准轉送緝私局立案處理。
3. 緝私局稽查方式
   (1)緝私局接到案件時,應依案件分類,經局長批示後轉交海關稽查部門處理。
   (2)稽查科由承辦科長負責。
   (A)進行調查相關證據。
   (B)要求或傳喚詢問企業相關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協助調查。
   (C)在執行調查中,可以強制檢查,採取各種手段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有關犯罪的場
    所、物品及人身。
   (D)查核中認為有走私犯罪的事實及脫逃的可能性,會採對當事人作出刑事拘留或
    扣留其護照、台胞證等禁止暫時出國。
   (E)可以依規定查詢或凍結走私販罪嫌疑個人,涉案單位在銀行存款、匯款凍結期
    限為6個月。

   (F)當偵查完畢,再將其結果轉送法制科作為判斷報告。經關長、局長複審後,轉
    回海關調查科作出處罰結果。

企業存在走私違法行為的主要原因

1. 政策不明所引發的行為
   (1)對大陸政策和大陸法律法規缺乏準確瞭解和認知。
   (2)企業管理幹部和報關人員流動相當頻繁。
   (3)企業在「無心」、「非故意」而造成走私違法的情事。
2. 盲目跟隨所帶來的行為
   (1)在「法不責眾」錯誤觀念的指使下,不少企業就「有樣學樣」。
   (2)企業有些過去小打小開的「逃征避稅」不法行為,食髓知味就變成固定模式的
    走私違法案例。
   (3)企業轉廠習慣先送貨再結轉,甚至不辦轉廠的樣板習慣。
3. 貪小便宜所累積的行為
   (1)企業在進出口活動中採小批量、高頻率、分散性、低風險的行為。
   (2)企業採壓低價格報價如被海關以有效追溯期內計算逃稅數就很可觀。
   (3)企業每本手冊高報損耗、串料銷售、餘料內銷等比例雖小,但手冊的累進量就
    很大。
4. 投機取巧所釀成的行為
   (1)企業或者依托特殊經濟利益關係進行「洗單」或「洗貨」,實施價格低報。
   (2)企業或者偽報品名、規格,採取「化整為零」方法,規避貿易管制與高稅賦負
    擔。
   (3)在貨櫃中,夾帶其他物品的僥倖走私違法心理。
5. 管理鬆散所衍生的行為
   (1)企業或企業從業人員的行業道德和守法自律意識差,內部管理鬆散,而衍生的
    實體性或程序性的走私違法行為。
   (2)企業在轉制過程中減免設備的擅自調劑與轉讓。
   (3)加工貿易監管中擅自外發加工,以趕貨期順利出口。

台商企業涉及海關違法的類型,有下列幾種:

(一)員工不法型
1.報關員私自盜賣合同或清單或免稅額度。
2.進口保稅原物料私下轉為內銷。
3.進口監管的機器設備,未辦脫離監管隨意處置或出售。
(二) 管理疏失型
1.不當廢料回收及核銷不當,被認為「假廢料之名,而行內銷之事實」。
2.裝櫃(箱)與申報不實,而產生海關查櫃時被判為走私嫌疑。
3.會計作帳錯誤或漏列收入。
(三) 不當運營型
1.轉廠未依法定程序辦理(關封→送貨→結轉),被認定為內銷或走私罪。
2.上下游廠商之轉廠,僅送貨未結轉(未轉)或未送貨而代結轉(空轉)。
3.低報單價出口,將利潤外移,產生「倒掛」現象。
4.採虛報出口或以少報多以平衡海關合同。
(四) 鋌而走險型
1.無購貨之實,直接向第三者購買發票並直接入帳。
2.為求海關合同平衡採「空轉」行為。
3.將保稅原材料直接做內銷產品,再以其他方法如串料或購發票去平衡手冊合同。
4.自己不能或不願意開立發票,向他廠購買後跳開給客戶。

台商工廠一般都會建立各項人事管理制度、會計制度、生產制度、品管制度等,但往往忽略了報關制度也需要建立。 由台商被海關查稅繳交巨額罰款的案例來看,有很大的原因是沒有一套完善的報關制度來事先預防以及時發現問題。

以下是建立報關制度的重點:

(一) 指定台籍幹部專人負責保管登記手冊及清單,並經常檢查及進行監督。
(二) 報關員每次要領用登記手冊、公章到海關從事報關作業時,要登記領用的品名、數量及用途。報關員返廠後,必須核對所辦理的事情。
(三) 平時需定期與報關員核對及檢討報關工作,以防止報關員私下背著公司偷賣清單。
(四) 若發現報關員有異常或不告而別時,需仔細清點該報關員的相關文件,若發現登記手冊、清單有異常時,需立即查明,並主動向海關報告。

業務、生管、財務、倉庫、採購等跨部門整合
報關工作是一種系統工程,涉及業務、生管、財務、採購、倉庫等跨部門整合,任一部門疏失,都將造成報關作業不順暢,因此,建議應由高階台籍幹部負責跨部門的整合。
由於會計與報關作業較密切,若報關員轉廠不夠,將造成會計做帳時原物料成本太少、利潤增加,而使得企業增加稅的負擔。
因此,企業應建立一套會計與報關的稽核內控制度,透過會計定期稽核報關工作,以提早發現問題或預防問題的發生。

企業海關專帳之意義:

這裡的海關專帳並非指借貸平衡式的稅務帳,他是指海關對『進出口企業會計帳簿設置和報送會計報表的暫行規定』第四條所謂,企業應將與進出口業務在有關材料(包括報關單、合同、函電、許可證、批件、結匯單等)納入會計檔案或其他檔案管理,並按規賠定年限妥善保存。以及『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第23條所謂,外商投資企業對保稅進口料件的進口、儲存、保管、提用、轉廠加工,以及對加工制品儲存、出口和內銷等情況,應當建立符合海關要求的專門帳冊,定期列表供報海關核查。

海關專帳建立之重要性:
來料加工有非專料專用情況,主管海關可暫停或取銷其合同登記備案資格。
依海關對企業分類管理辦法規定,若海關帳冊管理混亂帳簿資料不能有效反映進出口業務狀況,將有被列入C級企業之可能;反之,若會計制度完善,財務帳冊健全,業務記錄真實可信,則具申請A級企業之資格。 海關專帳乃企業海關內部控制制度之重要環結,海關帳錯誤表示海關內控制度有不良之處,應即查找其內控微弱點,予以矯正及預防。
總之,海關帳可以披露合同管理之異常狀況;可以披露未核銷材料之異常情況;可以披露未辦妥轉廠手續之異常情況,提醒公司為改善。
海關帳未建立無從勾稽稅務帳之正確性,反之若海關帳建立,則稅務帳即有用武之地,一旦與海關帳勾稽相符,即表示海關與稅務帳全面正確,且海關內控制度健全,則縱海關稽查員臨時查廠,亦可高枕無憂。

海關緝私局擁有依法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等職權。

1. 緝私局負責走私犯罪案件和大部分違規、不構成犯罪的走私行政案件。
2. 緝私局辦理走私犯罪案件中的各種期限:
(1) 可以留置48小時。
(2) 可以刑事拘留37天。
(3) 可以取保候審1年。
(4) 可以監視居住6個月。
(5) 可以逮捕後羈押5個月(可能判10年上的案件,可逮捕後羈押7個月)。
3.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延長半個月(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對需補充偵查的,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如果退回緝私局進行補充偵查,檢察院可以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 上述期限只是一般而言,極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長。
5. 走私犯罪案件的舉證責任在緝私局或檢察院。違規和走私行政案件的舉證責任在緝私局或海關其他部門。如果當事人未能提出證據,不能反推當事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成立。
6. 走私犯罪可分為走私特定物品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罪兩大類。
7. 自然人走私普通貨物,逃稅5萬元以上構成犯罪。
8. 單位走私普通貨物,逃稅25萬元以上構成犯罪。
9.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10. 違規可因過失而構成;走私行為或走私罪只能因故意而構成。
11. 從2004年1月1日起,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違法案件中,對財物的扣押必須在15天內作出處理決定。
12. 對行政處罰不服可通過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方式救濟;對刑事偵查過程中的人身、財產權遭受的非法損害可通過刑事賠償的方式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