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專區

日本投資日本投資



日本基本資料表

自然人文
地理環境 位於亞洲東北岸外側,所屬各島成弧狀分布,綿延約3,000公里
國土面積 37萬7,961平方公里
氣候 溫帶及寒帶
種族 大和民族
人口結構 1億2,714萬人(2014.4.1)
教育普及程度 先進國家水準
語言 日本語
宗教 神道、佛教、基督教、天主教
首都及重要城市 東京、大阪、京都、福岡、名古屋、橫濱、神戶
政治體制 君主立憲/三權分立(議院內閣制)
投資主管機關 無單一主管機關,依法令由各省廳分工負責

經濟概況
幣制 單位:日圓(¥)
平均國民所得 US$ 3萬8,500(2013)
GDP最高前五種經濟活動 服務業*(19.9%)、製造業(18.2%)、流通零售業(14.5%)、不動產業(12.1%)、政府服務生產者(9.2%)(2012)
主要出口產品 汽車、鋼鐵、半導體等電子零件、汽車零件、有機化合物
主要出口國家 美國、中國大陸、韓國、台灣、香港
主要進口產品 原油、液化天然氣、衣類及其附屬品、石油製品、通信機
主要進口國家 中國大陸、美國、澳大利亞、沙烏地阿拉伯、阿聯大公國

*依據日本內閣府資料,日本產業別分類中,服務業包括教育、研究、醫療、保健衛生、其他公共服務業、廣告、業務用物品租賃、汽車/機械修理、其他對事業所提供之服務、娛樂、飲食店、旅館、洗衣/理容/美容/浴場、其他對個人之服務等。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日本政府在OECD資本移動自由化規約等國際投資規範的範圍內,保留部分自由化業種,限制外國人須取得事前許可,才得以進行直接投資。其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一)涉及妨礙「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全」之虞的業種
1、「國家安全」:武器、航空機、核能、宇宙開發及火藥等製造業。
2、「公共秩序」:電力、瓦斯、熱供應、通信、廣播、自來水、鐵路及旅客運送。
3、「公眾安全」:生物學製劑製造業及警備業。
(二)涉及妨礙日本國內經濟正常運作之虞的業種
農林水產業、石油業、皮革、皮革製品製造業、航空運輸業、海運業等。至於其他業種可於事後再向財務省及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報告。另,外商在日投資,須受「外為(匯)及外國貿易管理法」、「會社(公司)法」、「獨占禁止法」、「勞動法」及「智慧財產權法」等相關法律之規範,其標準與一般日本公司相同,並無特別優惠或限制。此外,視產業類別,依據主管部會法令取得營業許可。茲臚列相關法令如次:
(一)外國為替及外國貿易法(簡稱外為法
) 除部分業種及國家外,原則上採行事後報告制,應於發生投資行為日起15天內,經由日銀向財務省及事業主管機關依投資類別提出報告書(外國投資者非居住者時,需由居住者作為代理人提出報告)。
須事前提出申報的業別包括飛機、武器、火藥、核能、宇宙開發產業、保全業、疫苗製造等及可能對國家安全保障及公共秩序造成障礙之行業;可能對日本經濟運作產生不良影響的業種;OECD資本移動自由化規約允許保留自由化業種(農林水產業、石油業、皮革暨皮革製品製造業等);以及無締結條約的國家(未列於對內直投命令別表1的國家)。至於外資持股比率未達10%的案件則不需申報。
(二)商業登記法、會社(公司)法
設置分支機構後3週內,須依「商業登記法」完成登記手續(於法務局登記所辦理)。未完成登記前,不得營業。另、設立日本法人時,會社法亦有其他規定。
(三)獨占禁止法
舊法曾規定外國業者與日本業者締約合併時,須於締約後30天內,向「公正取引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合約內容。1997年6月獨占禁止法修正後已廢止此一規定。惟倘合約內容有不符合公平交易條款時,仍有可能被要求改善及停止執行。
(四)稅法
須向稅務署及地方政府的稅務機關提出法人設立或開業報備,法人稅率為28.05%(包括復興特別稅10%),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84%(包括復興特別稅2.1%)。詳細必備文件及稅制須向稅務署確認。
(五)出入國管理法.外國人登錄法
開設事務所或分支機構時須提出「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法務省入國管理局核發)、「短期滯在查證(短期居留簽證)」或「投資經營查証(簽證)」(日本海外使領館核發),居留超過90天者,須於居所確定後,向管轄之區役所申請外國人登錄證。
(六)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1、其他個別法有關核可、報備、登記等規定
例如藥事法規定醫藥品、化妝品的製造、輸入及販賣,需取得開業、製造、輸入及販賣之許可。另,酒稅法、保險業法等依貨品別規範業務,須事先進一步確認取得許可、進行報備及登記之必要性。
2007年5月1日起公司法開放外資企業「三角合併」之M&A政策,准許外商在日本的子公司運用海外母公司之資金或股票換取日本上市公司股權。為此,經產省為擴大防杜高科技流出國外,轉供軍事用途與避免被恐怖份子使用,另公布增列「特殊鋼、碳纖維、工作母機、精密量測儀器、機器人與生物技術」等6項行業,規定外資併購日本企業股權10%以上案件,必須經併購及被併購雙方企業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獲得3分之2以上股東同意與事先報經產省核准。違反規定者處3年以下徒刑或科處相當於該併購案投資額之3倍以下罰金。本項規定自2007年8月起實施。
至於在日本從事營業活動時,適用之相關法規,宜事前加以了解。
2、立地及環境規定
零售業於2000年6月施行『大規模小賣店鋪立地法』後,設店須符合周邊條件及負擔資源回收義務。關於家電、食品、建材、包裝容器等,均有法律規範業者須進行資源回收。有關工廠設廠用地,基於『工廠等制限法』、『都市計畫法』、『建築基本法』有其限制。另,從環保的觀點,『工廠立地法』要求廠地內須綠化及設置公共設施等。
另,針對環保及公害防治部分,還有個別法規範空氣污染、污水、噪音等問題,此外亦有地方政府施行更嚴格之法規。
3、雇用相關規定
僱用員工時,公司需訂定「員工就業服務規則」,提交「勞動基準監督局」。健康保險及厚生年金向「社會保險事務所」、僱用保險向「公共職業安定所」、津貼支出向「稅務署」分別報備。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依據商業登記法,外資依支店(分公司)、子公司或有限責任事業組合別向法務局登記設立。
(一)支店(分公司)
支店之申請流程為:向法務局確認是否有類似商號、設立支店、撰寫設立支店之切結文件、切結文件由在日大使館認證、向法務局申請設立支店暨報備公司印鑑、取得登記事項證明書暨公司印鑑登錄證明書、向日本銀行提出設立支店之報備。應準備文件計有:章程、設立證明書及登記證明書。
(二)子公司(株式會社)
子公司(株式會社)之申請流程為:決定株式會社設立概要、向法務局確認是否有類似商號、製作株式會社之章程、母公司之登記證明書及母公司概要切結文件暨母公司代表人簽章之切結文件、日本公證人認證之株式會社章程、向銀行申請資本保管及銀行發行之保管證明書、株式會社資本匯入銀行之特別戶頭、選出取締役、代表取締役及監察役等董事、取締役及監察役提出設立手續是否合乎規定之調查、向法務局申請設立株式會社暨報備公司印鑑、取得登記事項證明書暨公司印鑑登錄證明書、在銀行開辦公司名義戶頭、向日本銀行提出取得股票之報備。應準備文件計有:章程、設立證明書、登記證明書、切結文件及資本保管證明書。
(三)子公司(合同會社)
子公司(合同會社)之申請流程為:決定合同會社設立概要、向法務局確認是否有類似商號、取得社員(出資者)證明、製作合同會社之章程、匯入章程規定之社員出資款、向法務局申請設立合同會社暨報備公司印鑑、取得登記事項證明書暨印鑑登錄證明書、開辦銀行公司名義之戶頭、向日本銀行提出取得持份之報備。應準備文件計有:章程、設立證明書、登記證明書、切結文件及資本保管證明書。
(四)有限責任事業組合
有限責任事業組合之申請流程為:決定有限責任事業組合之概要、向法務局確認是否有類似商號、於本國取得組合員之證明書、於日本取得組合員之證明書、締結有限責任事業組合契約、向法務局申請設有限責任事業組合暨報備組合印鑑、取得登記事項證明書暨組合印鑑登錄證明書、開辦銀行組合名義之戶頭。應準備文件有:企業組合合約暨上述流程中所需之文件。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日本的租稅由「國稅」及「地方稅」所構成。其中國稅包括:個人所得稅、法人稅、一般消費稅、印花稅及許可登記稅等。地方稅包括:都道府縣民稅、事業稅、市村町民稅、固定資產稅、地方消費稅、不動產交易稅等。
屬於國稅課徵之所得稅,有個人所得稅及法人稅;地方課徵之所得稅,有都道府縣民稅、市町村民稅。個人及法人之所得均須課稅,法人無論是日本法人或外國法人,均須負擔法人所得稅、道府縣民稅、事業稅、市町民稅。法人之存款利息、持有有價證券支配息、工業專利權之專利金亦須課徵源泉所得稅。源泉所得稅於法人稅前課徵,沖抵法人稅額之確定徵繳部份。資本利得(有價證券、土地等資產之轉讓收益)除部分例外情形,日本法人與外國法人均須與其他所得合併後課徵所得稅。另,簽訂有免除雙重課稅條約者,配息可以減輕稅率負擔。
至於以財產為標的之地方稅,個人及法人持有財產均由市町村課徵固定資產稅。
消費稅為國稅,除部份金融交易外,其國內交易及進口交易均須課徵,消費稅率自2014年4月1日起調整為8%。交易發生之國稅另有印花稅、許可登記稅;地方稅則有不動產取得稅。個人及法人交易時須負擔印花稅、許可登記稅、不動產取得稅。納稅者簽訂契約時,以購買並貼上收入印花方式繳付印花稅。
日本國稅之中央主管單位為財務省國稅廳,其下設有12個國稅局,國稅局轄下有520個稅務署。國稅之賦課及稽徵,係由各地稅務署負責。而地方稅之主管機關為各地方自治體,在都(東京都)、道(北海道)、府(大阪府及京都府)、縣(神奈川縣等43個縣)均設有各自之「都道府縣」稅事務所。而地方自治體下所屬之市、町、村等「役場(即我國之市公所、鎮公所、鄉公所)」,亦有其稅收稽徵單位。
有關法人稅部分,在日本設置公司行號(即法人)所應繳交之稅金名目不少,但若無財產交易時,僅需注意法人稅、法人住民稅、法人事業稅等三項。
法人稅乃日本中央政府對法人企業活動所得課徵之國稅,外商依日本法令所設立之子公司、現地法人或合資企業,必須和當地公司一樣,繳交法人稅。法人住民稅為地方自治體對設籍於該地區之企業所課徵之稅金,不論資本額多少,凡有盈餘者皆須繳納,且稅率依稅前所得多寡而異。法人住民稅分為「道府縣民稅」及「市町村民稅」等兩種。「道府縣民稅」係繳交該企業所在之北海道、大阪府等地方自治體。「市町村民稅」則繳交至道、府、縣轄下之市、村、町。

日本稅制概要表

國 稅 地 方 稅
直接稅 法人稅
地方法人特別稅
都道府縣稅 都民稅
事業稅
地方消費稅
間接稅 消費稅 市町村稅 市町村民稅
固定資產稅
事業所稅

註:除上述稅目外,日本尚有許多其他稅捐,由於不一定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爰未列入上表,諸如國稅尚包括酒稅、石油稅、印花稅、香菸稅…等:地方稅另包括不動產取得稅、汽車稅、高爾夫場利用稅…等。

日本法人所得稅率表(2013年度)

稅目 年所得
400萬圓以下
年所得
400-800萬圓
年所得
800萬圓以上
法人稅 15.00% 15.00% 25.50%
復興特別法人稅 1.50% 1.50% 2.55%
法人住民稅
1)都道府縣稅
2)市町村民稅

0.75%
1.85%

0.75%
1.85%

1.27%
3.14%
事業稅 2.70% 4.00% 5.30%
地方法人特別稅 2.19% 3.24% 4.29%
總和稅率 23.99% 26.34% 42.05%
實效稅率 22.86% 24.56% 38.37%

註:1.資料來源: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ETRO)
2.固定資產稅為1.4%
3.事業所稅係按經營事業所使用之場所每平方公尺600日圓,另加上支付員工薪資總額之0.0025%
4.復興特別法人稅將於2014年度(2014年4月1日起)廢止

二、金融
(一)金融制度及概況:依據外匯法,日本資本交易、外匯買賣以及匯款已經完全自由化,惟在美國911事件發生後,為凍結恐怖組織國際資金,日本修訂外匯法,規定匯款、外幣存款、匯兌時須提供足資證明本人之資料。
(二)利率水準:短期基本放款利率為1.475%(2009年1月13日以後迄今)
(三)貨幣制度:日圓
(四)貸款管道:除一般銀行可貸款外,為促進外商對日本投資,凡外商在日本為取得土地、建築物、設備等所需之資金,研發資金,購併資金均可利用日本政策投資銀行之融資資度(項目名:對日Access促進)。
沿用以往的經營模式與習慣,直接將產品引進日本,要承擔不少失敗的風險。由日本商業顧問專家提供您經營上的建議,配合日本人做生意的習慣,增加您在日本成功的機會。
日本稅法與台灣、中國不盡相同。經由本公司介紹專業可信賴的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貴公司處理日本會計、稅務等相關業務,不僅可省去繁瑣的手續,更能節省會計人事成本。

在日本設立公司種類

1.日本支店(分公司)
2.日本法人公司
3.合名公司
4.合資公司

設立法人公司流程

一、準備資金(日幣500萬可取得投資經營簽證)
將現金存入日本國內銀行代表者的個人口座作為資本金。
準備資金→章程公証→資金存入日本口座銀行→申請成立登記手續
二、台灣國內準備資料
1.日本設立法人公司地址
2.日本國內公司名
3.公司經營業務內容
4.確定日本代表者
三、日本準備資料
1.日本代表者地址(GEC可協助代表者取得日本國內地址)
2.日本代表者的印章證明和印章
3.公司章程的作成和公証
4.刻製公司印章、法人代表章、銀行印章
5.預付公証費用及法人公司印花稅(總額的50%)
四、公司登記完成後交付事項
1.公司謄本2份
2.印章2套(法人章、銀行章)
3.在日本法務省登記公司印章卡
4.在日本法務局登記公司印章證明書
5.公司章程1份

設立法人公司(開公司)Q&A

Q1:外國人也可以在日本設立公司(開公司)嗎?

A1:可以。但,因防止違法居留審查時非常嚴格。如未持有「日本配偶者」、「定住者」簽證者必須申請「投資、經營」簽證。

Q2:在日本外國人申請辦理成立法人公司之手續為何?

A2:首先需要在日本的住址。然後到居住所在地區的市役所申請外國人登証後可取得印鑑登錄。登錄後即可取得印鑑証明書。基本上外國人申請法人公司手續與日本人辦理相同。

Q3:辦公室地址以外,還需申請要代表人的地址嗎?

A3:如非日本國內住居者不可申請成立法人公司。因此公司負責人之一人須要有在日本當地地址。

Q4:在公司名稱決定上,有什麼規定嗎?

A4:在日本舊公司法(會社法)規定上決定公司名稱時,不可與設立辦公室當地公司相類似。平成18年(2005年)5月日本新公司法(會社法)施行後已放?規定,詳細內容歡迎來電洽詢。

Q5:需要申請銀行?款保管証明書嗎?

A5:平成18年(2005年)5月施行新公司法(會社法)後,成立公司時可不需要申請銀行?款保管証明書。但必需要向當地法務局提出以發起人為名的出資額?款証明銀行存摺影本。(如果是以募集成立公司的話,就需要申請銀行?款保管証明書。)GEC可協助企業在日本開設銀行帳戶,詳細內容歡迎來電洽詢。

Q6:取締役(董事)需要有幾個人?

A6:日本舊公司法(會社法)規定成立法人公司時取締役(董事)須3名以上,監?役(監事)須1名以上。但,平成18年(2005年)5月施行新公司法(會社法)後,只有取締役(董事)1 人也可成立公司。

Q7:何謂監?役(監事)?

A7:監?役(監事)主要的職務是調查取締役(董事)對股東大會提出的會計資料,然後根據資料向股東大會提出報告。《新公司法(會社法)施行後設不設監?役(監事)為自由(依個案會有例外)。》但,如果取締役?/(董事會)為3人以上時必須設置監?役(監事)。

Q8:需要準備多少資本金呢?

A8:到平成20年(2008年)3月31日為止,日本成立最低資本金特例會社(一日元會社)制度,資本金最低1日圓起就可成立法人公司。(但,因資本金額度會記載於公司謄本,如資本金太少要向金融機關借款時較為困難)

Q9:真的只要1日圓就可以設立公司(開公司)嗎?

A9:從平成15年(2003年)2月1日起至平成20年3月31日止,只要有1日圓資本金就可成立株式會社、有限公司〈依中小企業挑戰支援法規定〉。GEC提供一切有關成立法人公司、子公司任何諮詢,請隨時來電洽詢。

Q10:何謂一?會社(1圓公司)?

A10:一日元會社也稱為最低資本金特例會社。以下為內容概要: 是為了支援創業家,及活化日本經濟而改正新事業創出促進法,從平成15年(2003年)2月1日起至平成20年3月31日止,將原來成立株式會社資本金須1,000萬日圓、有限公司須300萬日圓之規定改為只要有1日圓就可成立公司。這個規定讓許多付不起高額資本金的上班族、主婦、學生有了更多可發揮的空間。

Q11:所謂合同會社(LLC)是指?

A11:因新會社法(新公司法)的施行,廢除有限公司制度而成立了一項新公司形態,稱為合同會社,就是所謂的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出資者為有限責任其決定意見及利益分配皆不依出資比率來決定,為自由的新公司形態。

Q12:成立公司時需要使用什麼樣的印章呢?

A12:在成立公司時只能使用公司代表者印章。以下為代表者印章之指定規格:
 ※印章的印型必須為邊長1∼3公分以內之正方形。
 ※印章如果太過於簡單,法務局有可能不受理。
以上2點非常重要,在刻印章時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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