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投资
日本基本资料表
自然人文 | |
经济概况 | |
*依据日本内阁府资料,日本产业別分类中,服务业包括教育、研究、医疗、保健卫生、其他公共服务业、广告、业务用物品租赁、汽车/机械修理、其他对事业所提供之服务、娱乐、饮食店、旅馆、洗衣/理容/美容/浴场、其他对个人之服务等。
投资法规及程序
(一)主要投资法令
日本政府在OECD资本移动自由化规约等国际投资规范的范围内,保留部分自由化业种,限制外国人须取得事前许可,才得以进行直接投资。其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一、涉及妨碍「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公众安全」之虞的业种
1.「国家安全」:武器、航空机、核能、宇宙开发及火药等制造业。
2.「公共秩序」:电力、瓦斯、热供应、通信、广播、自来水、铁路及旅客运送。
3.「公众安全」:生物学制剂制造业及警备业。
二、涉及妨碍日本国内经济正常运作之虞的业种
农林水产业、石油业、皮革、皮革制品制造业、航空运输业、海运业等。至於其他业种可於事后再向财务省及事业主管机关提出报告。另,外商在日投资,须受「外为(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会社(公司)法」、「独占禁止法」、「劳动法」及「智慧财产权法」等相关法律之规范,其标準与一般日本公司相同,并无特別优惠或限制。此外,视产业类別,依据主管部会法令取得营业许可。兹胪列相关法令如次:
一、外国为替及外国贸易法(简称外为法除部分业种及国家外,原则上采行事后报告制,应於发生投资行为日起15天内,经由日银向财务省及事业主管机关依投资类別提出报告书(外国投资者非居住者时,需由居住者作为代理人提出报告)。
须事前提出申报的业別包括飞机、武器、火药、核能、宇宙开发产业、保全业、疫苗制造等及可能对国家安全保障及公共秩序造成障碍之行业;可能对日本经济运作产生不良影响的业种;OECD资本移动自由化规约允许保留自由化业种(农林水产业、石油业、皮革暨皮革制品制造业等);以及无缔结条约的国家(未列於对内直投命令別表1的国家)。至於外资持股比率未达10%的案件则不需申报。
二、商业登记法、会社(公司)法
设置分支机构后3周内,须依「商业登记法」完成登记手续(於法务局登记所办理)。未完成登记前,不得营业。另、设立日本法人时,会社法亦有其他规定。
三、独占禁止法
旧法曾规定外国业者与日本业者缔约合并时,须於缔约后30天内,向「公正取引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合约内容。1997年6月独占禁止法修正后已废止此一规定。惟倘合约内容有不符合公平交易条款时,仍有可能被要求改善及停止执行。
四、稅法
须向稅务署及地方政府的稅务机关提出法人设立或开业报备,法人稅率为28.05%(包括复兴特別稅10%),个人所得稅最高稅率为40.84%(包括复兴特別稅2.1%)。详细必备文件及稅制须向稅务署确认。
五、出入国管理法.外国人登录法
开设事务所或分支机构时须提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法务省入国管理局核发)、「短期滞在查证(短期居留簽证)」或「投资经营查証(簽证)」(日本海外使领馆核发),居留超过90天者,须於居所确定后,向管辖之区役所申请外国人登录证。
六、其他投资相关法令
1.其他个別法有关核可、报备、登记等规定
例如药事法规定医药品、化妆品的制造、输入及贩卖,需取得开业、制造、输入及贩卖之许可。另,酒稅法、保险业法等依货品別规范业务,须事先进一步确认取得许可、进行报备及登记之必要性。
2007年5月1日起公司法开放外资企业「三角合并」之 M & A 政策,准许外商在日本的子公司运用海外母公司之资金或股票换取日本上市公司股权。为此,经产省为扩大防杜高科技流出国外,转供军事用途与避免被恐怖份子使用,另公布增列「特殊钢、碳纤维、工作母机、精密量测仪器、机器人与生物技术」等6项行业,规定外资并购日本企业股权10%以上案件,必须经并购及被并购双方企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3分之2以上股东同意与事先报经产省核准。违反规定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科处相当於该并购案投资额之3倍以下罚金。本项规定自2007年8月起实施。
至於在日本从事营业活动时,适用之相关法规,宜事前加以了解。
2.立地及环境规定
零售业於2000年6月施行『大规模小卖店铺立地法』后,设店须符合周边条件及负担资源回收义务。关于家电、食品、建材、包装容器等,均有法律规范业者须进行资源回收。有关工厂设厂用地,基於『工厂等制限法』、『都市计画法』、『建筑基本法』有其限制。另,从环保的观点,『工厂立地法』要求厂地内须绿化及设置公共设施等。
另,针对环保及公害防治部分,还有个別法规范空气污染、污水、噪音等问题,此外亦有地方政府施行更严格之法规。
3.雇用相关规定
雇用员工时,公司需订定「员工就业服务规则」,提交「劳动基準监督局」。健康保险及厚生年金向「社会保险事务所」、雇用保险向「公共职业安定所」、津贴支出向「稅务署」分別报备。
二、投资申请之规定、程序、应準备文件及审查流程
依据商业登记法,外资依支店(分公司)、子公司或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別向法务局登记设立。
(一)支店(分公司)
支店之申请流程为:向法务局确认是否有类似商号、设立支店、撰写设立支店之切结文件、切结文件由在日大使馆认证、向法务局申请设立支店暨报备公司印鉴、取得登记事项证明书暨公司印鉴登录证明书、向日本银行提出设立支店之报备。应準备文件计有:章程、设立证明书及登记证明书。
(二)子公司(株式会社)
子公司(株式会社)之申请流程为:决定株式会社设立概要、向法务局确认是否有类似商号、制作株式会社之章程、母公司之登记证明书及母公司概要切结文件暨母公司代表人簽章之切结文件、日本公证人认证之株式会社章程、向银行申请资本保管及银行发行之保管证明书、株式会社资本汇入银行之特別户头、选出取缔役、代表取缔役及监察役等董事、取缔役及监察役提出设立手续是否合乎规定之调查、向法务局申请设立株式会社暨报备公司印鉴、取得登记事项证明书暨公司印鉴登录证明书、在银行开办公司名义户头、向日本银行提出取得股票之报备。应準备文件计有:章程、设立证明书、登记证明书、切结文件及资本保管证明书。
(三)子公司(合同会社)
子公司(合同会社)之申请流程为:决定合同会社设立概要、向法务局确认是否有类似商号、取得社员(出资者)证明、制作合同会社之章程、汇入章程规定之社员出资款、向法务局申请设立合同会社暨报备公司印鉴、取得登记事项证明书暨印鉴登录证明书、开办银行公司名义之户头、向日本银行提出取得持份之报备。应準备文件计有:章程、设立证明书、登记证明书、切结文件及资本保管证明书。
(四)有限责任事业组合
有限责任事业组合之申请流程为:决定有限责任事业组合之概要、向法务局确认是否有类似商号、於本国取得组合员之证明书、於日本取得组合员之证明书、缔结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契约、向法务局申请设有限责任事业组合暨报备组合印鉴、取得登记事项证明书暨组合印鉴登录证明书、开办银行组合名义之户头。应準备文件有:企业组合合约暨上述流程中所需之文件。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日本的租稅由「国稅」及「地方稅」所构成。其中国稅包括:个人所得稅、法人稅、一般消费稅、印花稅及许可登记稅等。地方稅包括:都道府县民稅、事业稅、市村町民稅、固定资产稅、地方消费稅、不动产交易稅等。
属于国稅课征之所得稅,有个人所得稅及法人稅;地方课征之所得稅,有都道府县民稅、市町村民稅。个人及法人之所得均须课稅,法人无论是日本法人或外国法人,均须负担法人所得稅、道府县民稅、事业稅、市町民稅。法人之存款利息、持有有价证券支配息、工业专利权之专利金亦须课征源泉所得稅。源泉所得稅於法人稅前课征,冲抵法人稅额之确定征缴部份。资本利得(有价证券、土地等资产之转让收益)除部分例外情形,日本法人与外国法人均须与其他所得合并后课征所得稅。另,簽订有免除双重课稅条约者,配息可以减轻稅率负担。
至於以财产为标的之地方稅,个人及法人持有财产均由市町村课征固定资产稅。
消费稅为国稅,除部份金融交易外,其国内交易及进口交易均须课征,消费稅率自2014年4月1日起调整为8%。交易发生之国稅另有印花稅、许可登记稅;地方稅则有不动产取得稅。个人及法人交易时须负担印花稅、许可登记稅、不动产取得稅。纳稅者簽订契约时,以购买并贴上收入印花方式缴付印花稅。
日本国稅之中央主管单位为财务省国稅厅,其下设有12个国稅局,国稅局辖下有520个稅务署。国稅之赋课及稽征,系由各地稅务署负责。而地方稅之主管机关为各地方自治体,在都(东京都)、道(北海道)、府(大阪府及京都府)、县(神奈川县等43个县)均设有各自之「都道府县」稅事务所。而地方自治体下所属之市、町、村等「役场(即我国之市公所、镇公所、乡公所)」,亦有其稅收稽征单位。
有关法人稅部分,在日本设置公司行号(即法人)所应缴交之稅金名目不少,但若无财产交易时,仅需注意法人稅、法人住民稅、法人事业稅等三项。
法人稅乃日本中央政府对法人企业活动所得课征之国稅,外商依日本法令所设立之子公司、现地法人或合资企业,必须和当地公司一样,缴交法人稅。法人住民稅为地方自治体对设籍於该地区之企业所课征之稅金,不论资本额多少,凡有盈余者皆须缴纳,且稅率依稅前所得多寡而异。法人住民稅分为「道府县民稅」及「市町村民稅」等两种。「道府县民稅」系缴交该企业所在之北海道、大阪府等地方自治体。「市町村民稅」则缴交至道、府、县辖下之市、村、町。
日本稅制概要表
国 稅 | 地 方 稅 | ||
地方法人特別稅 |
事业稅 地方消费稅 |
||
固定资产稅 事业所稅 |
注:除上述稅目外,日本尚有许多其他稅捐,由于不一定与企业所得稅有关,爰未列入上表,诸如国稅尚包括酒稅、石油稅、印花稅、香烟稅…等:地方稅另包括不动产取得稅、汽车稅、高尔夫场利用稅…等。
日本法人所得稅率表(2013年度)
稅目 | 年所得 400万圆以下 |
年所得 400-800万圆 |
年所得 800万圆以上 |
1)都道府县稅 2)市町村民稅 |
0.75% 1.85% |
0.75% 1.85% |
1.27% 3.14% |
注:1.资料来源: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
2.固定资产稅为1.4%
3.事业所稅系按经营事业所使用之场所每平方公尺600日圆,另加上支付员工薪资总额之0.0025%
4.复兴特別法人稅将于2014年度(2014年4月1日起)废止
二、金融
(一)金融制度及概况:依据外汇法,日本资本交易、外汇买卖以及汇款已经完全自由化,惟在美国911事件发生后,为冻结恐怖组织国际资金,日本修订外汇法,规定汇款、外币存款、汇兌时须提供足资证明本人之资料。
(二)利率水準:短期基本放款利率为1.475%(2009年1月13日以后迄今)
(三)货币制度:日圆
(四)贷款管道:除一般银行可贷款外,为促进外商对日本投资,凡外商在日本为取得土地、建筑物、设备等所需之资金,研发资金,购并资金均可利用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之融资资度(项目名:对日Access促进)。
沿用以往的经营模式与习惯,直接将产品引进日本,要承担不少失败的风险。由日本商业顾问专家提供您经营上的建议,配合日本人做生意的习惯,增加您在日本成功的机会。
日本稅法与台湾、中国不尽相同。经由本公司介绍专业可信赖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贵公司处理日本会计、稅务等相关业务,不仅可省去繁琐的手续,更能节省会计人事成本。
在日本设立公司种类
1.日本支店(分公司)
2.日本法人公司
3.合名公司
4.合资公司
设立法人公司流程
一、準备资金(日币500万可取得投资经营簽证)
将现金存入日本国内银行代表者的个人口座作为资本金。
準备资金→章程公証→资金存入日本口座银行→申请成立登记手续
二、台湾国内準备资料
1.日本设立法人公司地址
2.日本国内公司名
3.公司经营业务内容
4.确定日本代表者
三、日本準备资料
1.日本代表者地址(GEC可协助代表者取得日本国内地址)
2.日本代表者的印章证明和印章
3.公司章程的作成和公証
4.刻制公司印章、法人代表章、银行印章
5.预付公証费用及法人公司印花稅(总额的50%)
四、公司登记完成后交付事项
1.公司誊本2份
2.印章2套(法人章、银行章)
3.在日本法务省登记公司印章卡
4.在日本法务局登记公司印章证明书
5.公司章程1份
设立法人公司(开公司)Q&A
Q1:外国人也可以在日本设立公司(开公司)吗?
A1:可以。但,因防止违法居留审查时非常严格。如未持有「日本配偶者」、「定住者」簽证者必须申请「投资、经营」簽证。
Q2:在日本外国人申请办理成立法人公司之手续为何?
A2:首先需要在日本的住址。然后到居住所在地区的市役所申请外国人登証后可取得印鉴登录。登录后即可取得印鉴証明书。基本上外国人申请法人公司手续与日本人办理相同。
Q3:办公室地址以外,还需申请要代表人的地址吗?
A3:如非日本国内住居者不可申请成立法人公司。因此公司负责人之一人须要有在日本当地地址。
Q4:在公司名称决定上,有什么规定吗?
A4:在日本旧公司法(会社法)规定上决定公司名称时,不可与设立办公室当地公司相类似。平成18年(2005年)5月日本新公司法(会社法)施行后已放?规定,详细内容欢迎来电洽询。
Q5:需要申请银行滙款保管証明书吗?
A5:平成18年(2005年)5月施行新公司法(会社法)后,成立公司时可不需要申请银行?款保管証明书。但必需要向当地法务局提出以发起人为名的出资额?款証明银行存折影本。(如果是以募集成立公司的话,就需要申请银行?款保管証明书。)GEC可协助企业在日本开设银行帐户,详细内容欢迎来电洽询。
Q6:取缔役(董事)需要有几个人?
A6:日本旧公司法(会社法)规定成立法人公司时取缔役(董事)须3名以上,监?役(监事)须1名以上。但,平成18年(2005年)5月施行新公司法(会社法)后,只有取缔役(董事)1 人也可成立公司。
Q7:何谓监查役(监事)?
A7:监?役(监事)主要的职务是调查取缔役(董事)对股东大会提出的会计资料,然后根据资料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新公司法(会社法)施行后设不设监?役(监事)为自由(依个案会有例外)。》但,如果取缔役会/(董事会)为3人以上时必须设置监査役(监事)。
Q8:需要準备多少资本金呢?
A8:到平成20年(2008年)3月31日为止,日本成立最低资本金特例会社(一日元会社)制度,资本金最低1日圆起就可成立法人公司。(但,因资本金额度会记载於公司誊本,如资本金太少要向金融机关借款时较为困难)
Q9:真的只要1日圆就可以设立公司(开公司)吗?
A9:从平成15年(2003年)2月1日起至平成20年3月31日止,只要有1日圆资本金就可成立株式会社、有限公司〈依中小企业挑战支援法规定〉。GEC提供一切有关成立法人公司、子公司任何咨询,请随时来电洽询。
Q10:何谓一日元会社(1圆公司)?
A10:一日元会社也称为最低资本金特例会社。以下为内容概要:
是为了支援创业家,及活化日本经济而改正新事业创出促进法,从平成15年(2003年)2月1日起至平成20年3月31日止,将原来成立株式会社资本金须1,000万日圆、有限公司须300万日圆之规定改为只要有1日圆就可成立公司。这个规定让许多付不起高额资本金的上班族、主妇、学生有了更多可发挥的空间。
Q11:所谓合同会社(LLC)是指?
A11:因新会社法(新公司法)的施行,废除有限公司制度而成立了一项新公司形态,称为合同会社,就是所谓的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出资者为有限责任其决定意见及利益分配皆不依出资比率来决定,为自由的新公司形态。
Q12:成立公司时需要使用什么样的印章呢?
A12:在成立公司时只能使用公司代表者印章。以下为代表者印章之指定规格:
※印章的印型必须为边长1~3公分以内之正方形。
※印章如果太过於简单,法务局有可能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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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可以。但,因防止违法居留审查时非常严格。如未持有「日本配偶者」、「定住者」簽证者必须申请「投资、经营」簽证。
A2:首先需要在日本的住址。然后到居住所在地区的市役所申请外国人登証后可取得印鉴登录。登录后即可取得印鉴証明书。基本上外国人申请法人公司手续与日本人办理相同。
A3:如非日本国内住居者不可申请成立法人公司。因此公司负责人之一人须要有在日本当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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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日本旧公司法(会社法)规定成立法人公司时取缔役(董事)须3名以上,监?役(监事)须1名以上。但,平成18年(2005年)5月施行新公司法(会社法)后,只有取缔役(董事)1 人也可成立公司。
A7:监?役(监事)主要的职务是调查取缔役(董事)对股东大会提出的会计资料,然后根据资料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新公司法(会社法)施行后设不设监?役(监事)为自由(依个案会有例外)。》但,如果取缔役会/(董事会)为3人以上时必须设置监査役(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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