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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商标注册大陆商标注册

大陆商标注册

大陆商标注册制度大陆商标注册制度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在中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标识可为文字、图形或者及组合以及立体标志。声音和气味在中国尚不可作为商标注册。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別开而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它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用于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以便与非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別的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控制和检测能力的行政机关、团体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控制,由其它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商品原产地、主要原料、制造方法、品质、精确度及商品的其它特定品质的商标。
中国商标局采用国际分类为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共有四十五个类別。
一个商标注册一个类別计为一件申请案。
商标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必须确定所要注册的国际分类的类別,以及与各个类別相对应的具体的商品品项或服务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自然人及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簽订协定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优先权 在与中国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其申请人於首次申请日次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国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
(中国目前承认台湾优先权)
保护期 商标自注册公告当日起,由权利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期间为十年。商标权期间得申请延展,每次延展专用期间为十年。

申请商标权期间延展注册者,应於期间届满前六个月起至届满后六个月内申请;其於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申请者,应加缴纳延迟费。前项核准延展之期间,自商标权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算。

申请注册流程申请注册流程:

1.
  1. 中国商标局对于商标注册之申请,应指定审查员审查。
2. 审查员再依商标审查办法,先做形式上之审查,即审查申请书之内容及规费档是否完备,如有错误缺漏或文 件未完备者,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
  1. 当形式审查完毕后,再依商标审查办法,进行实体审查,审查商标图样是否具备积极要件(具有显著性)及未有 消极要件(不得注册之特別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
4. 审查后,认为合法者,即公告於中国商标公报。
5.
  1. 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后,始予注册。
6. 从接获商标申请注册案起,依目前之实务作业,大约需十二~十八个月才能审查完毕是否核准。
7.
  1. 公告满三个月而无人异议,始予注册,大约再经过二个月内始发下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简介商标注册简介: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大陆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
1.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2.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一、办理依据及简要说明:
依据商标法第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別,其中商品34个类別、服务11个类別。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材料: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可以以纸质方式或者资料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资料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网上申请相关规定。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簽字笔在指定位置簽字确认。
4.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适用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5.《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影本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影本;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档。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影本,以及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影本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影本。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影本。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影本无效。上述档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影本;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影本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许可权。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影本。
(五)商标图样
1.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著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著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於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3.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4.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5. 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1)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2)声音样本的要求:
(a)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讯档应当储存在唯读光碟中,且该光碟内应当只有一个音讯档。通过资料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b)声音样本的音讯档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c)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六)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档,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七)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公证书,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可以不附送公证书。

(八)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九)国内大陆地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之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型大小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影本:
  (1)负责人的身份证;  (2)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簽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影本:
  (1)簽约人身份证;  (2)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影本:
  (1)经营者的身份证;  (2)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2013年起,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分省市地区开始试行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资讯,而是设置了“重要提示”栏, 其中写明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具体资讯可登录登记机关指定资讯平台查询。
含有上述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影本的商标注册申请档,如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经申请人簽字或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列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应同时提交经商标代理机构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列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式: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一)
  1.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二)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
  1. 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 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五)
  1.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