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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帐报稅财簽、稅簽

簽证的类別:

一、工商登记之资本额查核簽证

目前一般公司登记已无最低资本额之限制。有些行业设立登记有资本额、组织型态、公司名称之限制,详特许业务项目申请单位总表(依单位別)

◇ 公司法第7条:
公司申请设立、变更登记之资本额,应先经会计师查核簽证;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公司法第9条:
公司应收之股款,股东并未实际缴纳,而以申请文件表明收足,或股东虽已缴纳而於登记后将股款发还股东,或任由股东收回者,公司负责人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实际资本不足或其他原因,找由中间人代垫借款,支付数天利息以完成登记。此实务便抵触公司法第 9 条规定,虽该条第 3项有可补正之规定〈即将不足金额回存于公司,供公司业务使用〉,但该项补正仅止于保障公司於法院裁判确定前不被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公司负责人之刑责及负责人与各该股东对公司及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之损害应由第三人举证〉均不因有无於裁判确定前补足资本而可免责。

二、稅务簽证:

(一)依所得稅法第102条︰在一定范围内之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稅结算申报,应委托会计师或其他合法代理人查核簽证申报;其办法由财政部定之。

(二)依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簽证申报所得稅办法第3条规定,下列各营利事业,其营利事业所得稅结算申报,应委托经财政部核准登记为稅务代理人之会计师查核簽证申报:

金融业 银行业、信用合作社业、信讬投资业、票券金融业、融资性租赁业、证券业 (证券投资顾问业除外) 、期货业及保险业。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业并购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合并办理所得稅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
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股票之营利事业。
适用免稅且营收5000万以上 依原奖励投资条例或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经核准享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稅之营利事业,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与非营业收入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者。
营收1亿以上 不属于以上四款之营利事业,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与非营业收入在新台币壹亿元以上

(三)依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簽证申报所得稅办法第5条规定,营利事业未依第三条规定委托会计师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稅查核簽证申报者,稽征机关应对其申报案件加强查核。

三、财务簽证:

(一)依公司法第20条:公司每届会计年度终了,应将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及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公司资本额达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一定数额以上者,其财务报表,应先经会计师查核簽证;其簽证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证券管理机关另有规定者,不适用之。
第一项书表,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或令其限期申报;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公司负责人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时,各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妨碍、拒绝或规避前项查核或届期不申报时,各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二)依经济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号: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 3,000万元以上之公司,其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查核簽证,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

(三)依商业会计法第68条:商业负责人应於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将商业之决算报表提请商业出资人、合伙人或股东承认。
商业出资人、合伙人或股东办理前项事务,认为有必要时,得委托会计师审核。

四、银行融资簽证:(同财务簽证)

向银行融资授信达新台币 3,000万元以上,财政部亦规定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簽证,一般称融簽〈融资簽证〉,性质上融资簽证亦属于财簽,均为财务报表簽证。

五、公开发行公司簽证:

依证券交易法第36、37条及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簽证核准準则等有关法令规定,公开发行、上柜上市公司之财务报表簽证须由已於会计师公会登记并由主管机关核准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二位会计师查核簽证〈双簽〉。

六、证券商财务簽证:

七、其他财务簽证:

其他依各该事业、组织、团体之主管机关法令规定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查核簽证者均属财簽范围。
(一)私立学校财务簽证:
私立学校法第67条:
私立学校应於学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办理决算;其年度财务报表并应经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之会计师查核簽证。教育部审查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第15条规定:登记之财产总额达新台币一亿元达新台币 1,000万元以上之教育法人,应将财务报表委请会计师进行财务报告查核簽证。
前项委请之会计师,不得於接受委托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内曾受惩戒并公告确定。

(二)政治献金法第19条:
政党及政治团体会计报告书应委托会计师查核簽证;拟参选人收受献金金额达新台币 800 万元以上应委托会计师查核簽证。

委托会计师做稅务簽证申报可享受哪些稅务上优惠?委托会计师做稅务簽证申报可享受哪些稅务上优惠?

(一)借由会计师运用规划与指导,善用合法的节稅管道,避免缴交不合理的稅负。
(二)采会计师簽证申报者,交际费支出可列支限额较一般申报高,以减轻稅负。
(三)前十年亏损可於获利年度自当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
(四)免除国稅局抽查调整所得额外加征10%未分配盈余稅。 课稅所得额以原申报数为準计算未分配盈余,所以国稅局抽查后调整的课稅所得额,不再另外加征10%未分配盈余稅。
依据所得稅法第66条之9规定,未分配盈余之计算,如於申报尚未经稽征机关核定者,得以申报收件计算之,其后核定调整时,稽征机关应依第100条规定办理。
而会计师查核簽证申报之案件,应以纳稅义务人申数为準计算。故常见未分配盈余补稅案件均为原始申报采查帐方式,而日后经稽征机关依核定调整数加征10%稅款。
(五)低被国稅局查帐机会
采会计师簽证申报者,系提供会计师查核工作底稿供稽征机关审查,故需提示资料较少,且由会计师直接对国稅局审查人员提出解释与补充说明,以避免征纳双方认定差异。
国稅局仅就会计师查核簽证报告书书面审核,公司比较不会被国稅局直接调帐查核。

稅务簽证申报稅务簽证申报

(一)所得稅法第102条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之营利事业应委托会计师查核簽证申报。
(二)「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簽证申报所得稅办法」第3条规定,下列各营利事业应做稅务簽证申报:

1. 金融业:银行业、信用合作社业、信讬投资业、票券金融业、融资性租赁业、证券业 (证券投资顾问业除外) 、期货业及保险业。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业并购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合并办理所得稅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

2. 公开发行股票之事业:

3. 享免稅优惠且年营收在5,000仟万元以上者:依原奖励投资条例或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经核准享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稅之营利事业,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与非营业收入在新台币五千万元以上者。

4. 除上述外,年营收在1亿元以上者:
不属于以上四款之营利事业,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与非营业收入在新台币壹亿元以上者。

稅务簽证稅务簽证

适用情况及法律依据:
(一)营利事业委托会计师查核簽证申报所得稅办法第3条规定,下列各营利事业应做稅务簽证申报:
1. 金融业
2. 公开发行股票之事业
3. 免稅优惠且年营收5,000万元以上者
4. 除上述外,年营收在1亿元以上者
(二)不论营业额大小,有盈亏互抵潜在需求者。
(三)营业额大纯益率低的产业或营业额接近3000万即可适合作簽证规划。

效果:
稅法特別针对会计师稅务簽证申报订有下列奖励:
1. 盈亏可互折抵:企业前10年各期亏损,可先自本年度所得额中扣除。但亏损年度及扣除年度都需会计师稅务簽证。
2. 费用限额提高:交际费用可列支限额大幅增加,可直接减轻稅负。
3. 降低查帐风险:国稅局仅就会计师查核簽证报告书书面审核,公司被国稅局直接调帐查核机率降低。

财务簽证财务簽证

(一)实收资本额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
依公司法第20条第II项规定,公司资本额达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一定数额以上者,其财务报表,应先经会计师查核簽证;其 簽证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依经济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号函内容: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 3,000万元以上之公司,其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查核簽证,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

(二)银行融资金额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
中华民国银行公会会员征信準则第18条规定,企业在各行库总授信金额包括归户及新申请金额达三仟万元以上者,需提示会计师簽证查核报告书,即一般所称之融资簽证。
(三)公开发行以上公司:
依证券交易法第36、37条及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簽证核准準则等有关法令规定,公开发行、上柜上市公司之财务报表簽证须由已於会计师公会登记并由主管机关核准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二位会计师查核簽证。

(四)私立学校:
私立学校法 67条规定:私立学校应於学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办理决算;其年度财务报表并应经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之会计师查核簽证。

(五)教育财团法人,总资产超过1亿元或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
登记之财产总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当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之教育法人,应将财务报表委请会计师进行财务报告查核簽证。前项委请之会计师,不得於接受委托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内曾受惩戒并公告确定。

资本簽证资本簽证

(一)公司登记为何需要最低资本?
公司法第100条第II项及第156条第III项分別明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资本额,由中央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 98年4月25日公司法第100条及第156条已修正。

(二)公司登记最低资本额规定为多少?
依97年4月24日经商字第09702407950号函示内容为: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为新台币二十五万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为新台币五十万元,并自即日生效。
但为推升我国於世界银行发布之全球经商环境报告评比之排名,改善我国经商环境,经济部已研议修正公司法第100条及第156条删除有关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总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之规定,亦即废除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制度,该修正草案业於98年1月22日经行政院院会审议通过。但目前上述新制度已於98年4月25日正式施行。
即使公司资本已无最低限制,但公司设立之资本仍须经会计师查核簽证认定足敷设立成本,登记机关才会准予登记。

(三)公司登记之资本又为何需要会计师查核簽证?
依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申请设立、变更登记之资本额,应先经会计师查核簽证;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四)可以请事务所或代书代垫资本吗?
答案是不行,而且绝对违法!
依公司法第9条规定,公司设立或增资所申请的资本如果是假的,负责人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若因此让第三人受损益者,负责人须负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裁判确定后,由检察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登记。
在此奉劝,有多少资本做多少生意,切莫贪图一时便利,造成将来无法弥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