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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资来台投资陆资来台投资

经商型态经商型态:

公司、商业比较:

组织型态
项目
公司 商业
资本额 无最低资本额要求,惟公司资本额应以经会计师查核簽证认定资本额足敷设立成本即可。
(注一)
无最低资本额要求。
经营业务
(陆资)
应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 应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
责任风险 由股东就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商业负责人或合伙人需就商业经营上之所有风险及债务负担清偿责任。
业务拓展 公司之登记名称系由经济部预审核准,其保护及使用较具全国性,有利业务拓展 商业登记为所在地之县(市)政府,故其名称之保护及使用受到侷限。
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资格 不具法人资格。
帐册凭证 需建置完善之帐册及会计纪录以反映公司之经营状况 较无强制要求,且经营盈亏直接反映在个人之所得额。

注一:惟若事业单位所从事之活动需取得特许或核准者,依主管机关规定,得要求较高之资本额。

工商登记工商登记:

◇ 陆资来台设立公司登记。
◇ 陆商来台设立在台分公司认许及登记。
◇ 陆商来台设立台湾办事处登记。

子公司 / 分公司及办事处比较子公司 / 分公司及办事处比较:

组织型态
项目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外国或大陆公司之分公司 代表人 办事处
许可之活动 一般贸易、销售及制造
陆资-应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
一般贸易及国内销售及制造
陆资-应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
法律行为及联络工作陆资-其本公司所营事业应有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之法律行为及联络工作
营利事业所得稅
  • 课稅所得额在120,000元以下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稅
  • 课稅所得额介于120,000元以上181,818元以下者,营利事业所得稅之计算为(课稅所得额-120,000)*1/2
课稅所得额超过181,818元者,就其全部课稅所得课征17%
不适用
利润汇出之稅负 扣缴稅率为20%,但公司就其未分配盈余所缴纳之10%未分配盈余稅得扣抵该扣缴稅额 不适用
产业创新条例之租稅奖励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股东/总公司之责任 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 外国总公司就分公司未清偿之债务负连带责任 不适用
股东之条件 须至少有法人股东1人或自然人股东2人(於有限公司之情形,1人以上之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且均得为居住於我国境外之外国投资人或大陆地区人士 无须有股东 无须有股东
董事之条件 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 外国总公司就分公司未清偿之债务负连带责任 不适用
股东之条件 须至少有董事3人(於有限公司之情形,1-3人),且均得为居住於我国境外之外国投资人或大陆地区人士 无须有董事 无须有董事
监察人之条件 须至少有监察人1人(於有限公司之情形则无规定),且得为居住於我国境外之外国投资人或大陆地区人士 无须有监察人 无须有监察人
公司/分公司最低资本额/最低营运资金要求 无最低资本额要求,惟公司资本额应以经会计师查核簽证认定资本额足敷设立成本即可(注一) 无最低资本额要求,惟公司资本额应以经会计师查核簽证认定资本额足敷设立成本即可(注一) 无须有注册营运资金
出资来源 出资得以现金或保留盈余或资本公积为之 原始出资须由国外母公司汇入款项为之;但其后之出资得以国外母公司汇入款项或分公司保留盈余为之 不适用
年度之所得稅结算申报 必须 必须 无须
薪资、租金、执行业务报酬等之扣缴 必须 必须 必须
母公司/总公司行政费用之分配 该等费用之所得稅扣缴率为20%,是否可扣抵所得额则视子公司是否提供符合稅法规定之凭证文据而定 於符合若干标準之情形下,得将费用分配於分公司并扣抵所得额进行扣除 不适用
帐簿之保存 必须 必须 必须
解散时应进行清算 必须 必须 无须
以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之名义购买不动产及车辆 不可

注一:惟若事业单位所从事之活动需取得特许或核准者,依主管机关规定,得要求较高之资本额。

直接陆资-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直接投资直接陆资-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直接投资:

(一) 种类一:
大陆地区自然人投资:
【商业登记流程】
◇ 申请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及拟经营之营业项目。
◇ 申请商业登记。
◇ 申请商业登记。
◇ 经营之营业项目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
◇ 进口厂商登记。

【一般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 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申及拟经营之营业项目。
◇ 申请陆资投资许可。
◇ 申请汇入投资额资金审定。
◇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 经营之营业项目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
◇ 申请营业登记。
◇ 申请工厂设立登记-视选择之厂房地点(非制造加工业者免) ◇ 出进口厂商登记。

(二) 种类二:
大陆地区法人投资
【一般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 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申请及拟经营之营业项目。
◇ 申请陆资投资许可。
◇ 申请汇入投资额资金审定。
◇ 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 经营之营业项目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
◇ 申请营业登记。
◇ 申请工厂设立登记-视选择之厂房地点(非制造加工业者免)。
◇ 出进口厂商登记。

大陆公司在台设立分公司之登记流程大陆公司在台设立分公司之登记流程: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其本公司所营事业应有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之营业项目,且在台分公司之业务活动应以前述正面表列之业务活动为限。

◇ 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申请及拟经营之营业项目。
◇ 申请陆资投资许可。
◇ 申请资金审定及大陆公司投资许可认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
◇ 经营之营业项目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
◇ 申请营业登记。
◇ 申请工厂设立登记-视选择之厂房地点(非制造加工业者免)。
◇ 出进口厂商登记 。

大陆公司在台设立办事处之登记流程大陆公司在台设立办事处之登记流程: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其本公司所营事业应有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之营业项目,且在台办事处之业务活动应以前述正面表列之业务活动所涉及之法律行为为限。

◇ 申请陆资企业指派代表人报备。
◇ 申请稅藉编号。

间接陆资间接陆资:

大陆公司经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或出资额逾30%/或对其具有控制能力之第三地区事业转投资

【一般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 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申请及拟经营之营业项目。
◇ 申请陆资投资许可。
◇ 申请工厂设立登记-视选择之厂房地点(非制造加工业者免)。
◇ 出进口厂商登记。

【外国公司(陆资企业)在台设立分公司之登记流程】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其本公司所营事业应有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之营业项目,且在台分公司之业务活动应以前述正面表列之业务活动为限。

◇ 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申请及拟经营之营业项目。
◇ 申请陆资投资许可。
◇ 申请资金审定及大陆公司投资许可认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
◇ 经营之营业项目必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
◇ 出进口厂商登记。
◇ 申请营业登记。
◇ 申请工厂设立登记-视选择之厂房地点(非制造加工业者免)。
◇ 出进口厂商登记。

【外国公司(陆资企业)在台设立办事处之登记流程】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其本公司所营事业应有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別项目」正面表列之营业项目,且在台办事处之业务活动应以前述正面表列之业务活动所涉及之法律行为为限。

◇ 申请陆资企业指派代表人报备。
◇ 申请稅藉编号。